《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34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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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2-25 08:17:24
  31、一级部室有何用
  在2001年机构改革前,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处是一级处室,是个正处级部门,但作为一般工作人员,并未感受到一级处室对我有何意义和作用。法律事务处被撤销后,我们法律工作人员及其法律事务职能被合并到了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处(后来处又改名为部),才慢慢地体会到了有无独立机构的微妙之处,我们法律工作人员像是“寄人篱下”,比如传达风险专业会议材料和精神,因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处(部)“一把手”由风险专业人士担任,他也要求我们法律工作人员去听,即使这个材料和精神与我们法律工作人员“风马不相及”,再比如我们法律工作人员被要求还承担风险专业的工作,无形中又增加了我们法律工作人员的额外工作量。

  那个时候,我们法律工作人员常常期盼分行能够恢复法律事务处(部)的机构设置,好让我们能专职专心地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终于有了“曙光”,2005年4月,我们区(省)分行设立了法律事务部,但明确规定它为二级部,行政上隶属资产风险管理部。当时在想,隶属就隶属吧,只要有部门,我们法律工作人员就不会再被拉去干风险专业工作。
  可我们的想法太天真了,一个“行政上隶属”使我们法律工作人员仍被牢牢控制在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手中,比如说考勤、年度考核、财务等,仍由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说了算。于是,我又在想,设这个二级部有啥用呢?
  因为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是二级部,所以我们法律工作人员仍然像原来一样,得听从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安排和调遣,我们所承担的额外工作并未因设立了这个二级部而发生变化。
  当然了,二级部也算是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法律审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后我们区(省)分行本部新进的法律工作人员,无须再上报工总行去核准资格,我们也无须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授权,而可直接核准各支行的法律审查人员资格。
  而且,二级部是个副总经理(副处)级部门,较原来的法律事务处低了半级。
  这些算是变化吧,但它与我们法律工作人员又有何干呢?
  不过,也有吸人眼球的。在设立法律事务部的文件中,明确该部门职数(即负责人编制)为两个,但那时只配备了一个,另一个还空缺,这给人无限遐想,但至今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只是一个负责人。
  曾有一段时间,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因报账问题与资产风险管理部“一把手”闹得很僵,原因是资产风险管理部“一把手”在其报账手续不给签字(因财务部门规定只能以一级部名义报账,并要求须由“一把手”在报账手续上签字,否则,他们不给报账),使得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无法报账,“官司”打到了主管行长那里,很未从根本上解决,后来这个主管行长当了我们区(省)分行行长,这个问题还是无法根治。再后来,我们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经多次做财务部门工作,终把法律部门报账从资产风险管理部分离出来,才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

  2009年,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荣升了,当上了风险管理部(由资产风险管理部改名而来)的“一把手”,但同时兼任二级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这以后的日子里,我们法律工作人员所承担的额外工作就更多了。
  2012年5月,工总行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分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工作集中改革方案,上报工总行报复同意后,在本行实施法律事务工作集中改革。在工总行法律事务部的再三督促下,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才着手制定法律事务工作集中改革方案。在制定集中改革方案过程中,工总行法律事务部又专门打来电话,让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借这次集中改革,争取我们区(省)分行主管行长、行长同意,在方案中申请工总行将二级部升为一级部。

  看来在工总行法律事务部眼中,一级部与二级部还是有区别的,但究竟是哪些区别,却未告知。
  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打了电话,主管行长、行长当然得考虑,在我们部门负责人汇报后,他们欣然同意了。于是,在上报的改革方案中,我们区(省)分行申请将法律事务部由二级部升为一级部。但后来工总行人力资源部在批复中未同意我们的申请,不知原因何在,同时也在纳闷: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既然要打电话让分行提出申请,那么又为什么不去协调协调工总行人力资源部呢?
  现在,我基本悟出了区别。其实,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就是一级部“一把手”是总经理(正处)级,而二级部“一把手”是副总经理(副处)级,对于我们一般工作人员而言,则没有任何区别了。至于我们法律工作人员额外承担了风险专业工作,那是部门领导们肆意破坏岗位及其职责的结果。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是以岗定职定薪,在那个岗位就承担这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并领取这个岗位的薪水,绝不允许串岗。但在中国,没有哪个员工愿意主动串岗而多承担工作,基本为因领导指派而被动串岗,所以大家才希望借助部门之间的互不隶属这一“防火墙”来阻止被动串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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