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33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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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2-24 08:41:24
  30、人员资格须核准
  2004年底,工总行下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法律审查办法》。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则是在第五条规定,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行处,其法律审查人员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
  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原岗位及其职能合并于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至今,未在单设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另外,我们区(省)分行进行了组织架构的扁平化改革,已撤销二级分行组织架构,由区(省)分行直接管辖支行,而在辖属的各支行中,全部未设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按照工总行《法律审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们区(省)分行本部及辖属各支行法律审查人员均无资格承担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这对我们区(省)分行本部及辖属各支行影响极大,导致一些按照工总行规定应当先进行法律审查后才能办理的业务,现在却不能正常开展和办理。部门领导让我尽快向工总行法律事务部上报请示,来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我们区(省)分行本部法律审查人员上报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核准资格,是不容置疑的,但问题是如何解决各支行法律审查人员资格。我在认真研读了工总行《法律审查办法》后,提出了两套方案,经部门领导同意,以《关于上报宁夏分行法律审查人员委派、授权或核准方案的请示》上报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提请工总行法律事务部给予批复。两套方案如下:
  第一套方案:全部法律审查人员,包括各支行法律人员,均上报工总行法律事务部委派、授权或核准。
  第二套方案:我们区(省)分行本部法律审查人员由工总行法律事务部委派、授权或核准,辖属各支行法律审查人员的资格,由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授权我们区(省)分行或我们区(省)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来委派、授权或核准。
  就我们区(省)分行的请示,工总行法律事务部下发了《关于对宁夏分行法律审查人员资格核准问题的批复》,同意我们区(省)分行上报的第二套方案,同时要求我们区(省)分行尽快将分行本部法律审查人员上报工总行法律事务部进行资格核准,并授权我们区(省)分行对辖属各支行法律审查人员资格进行核准。于是,我立即着手解决区(省)分行本部法律审查人员资格问题,并赶紧起草上报了《关于核准宁夏分行法律审查人员资格的请示》,提请工总行法律事务部对附件中所列分行本部法律审查人员,按照《法律审查办法》的规定给予核准资格为盼。附件所列分行本部法律审查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法律工作年限 有关资格  取得时间
  1  XX XX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 研究生 1996年至今 律师法律顾问 19962000
  2  XX 科员 西北政法学院 法学  本科 2002年至今律师资格  2001
  3 XXX 科员 山西财经大学 经济法 本科 2003年至今律师资格  2001
  4 XXX 科员 西北政法学院 法学  本科2001年至今 司法资格法律顾问 20032002

  5 XXX 科员西北二民院 法学  本科2005年至今
  工总行法律事务部以《关于核准宁夏分行法律审查人员资格的批复》(工银法复[2005]2号),核准了我们区(省)分行本部XX、XX、XXX、XXX和XXX的法律审查人员资格。
  工总行法律事务部的工银法复[2005]2号文件下发后,我们区(省)分行又在全辖通报了被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核准资格的这五位同志,同时根据工总行授权,对各支行法律人员资格进行了核准,下发了《关于通报宁夏分行本部被核准法律审查人员暨核准各支行(部)法律审查人员资格的通知》,明确规定由被核准为法律审查人员资格的同志承担本行法律审查工作,凡未被核准为法律审查人员资格的同志,不得承担法律审查工作。

  其实,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是知悉我们区(省)分行未设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而对我们区(省)分行辖各支行未设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理应是知悉的,或者在《法律审查办法》下发前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是能够了解到的。然而,工总行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往往是缺乏基层经历,这使他们根本不去想或者考虑基层的这些特殊情况,因而未在《法律审查办法》中就此种特殊情况作出特别制度安排,致使我们区(省)分行就此事先后上报了两个请示,而他们也下发了两个批复,一定程度上既浪费人力物力又浪费时间,是应当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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