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21 08:44:55
第二节儒法结合
处理完这些初级问题后,我们再来弄清楚一些正式问题:明末农民战争的规模为何会越变越大?崇祯是否有可能将其剿灭?
我们先看王朝所采用的统治方法及其所造成的结果。先来解决一个问题吧,专制时期的社会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其实我们在很长时间里走入了一个误区,以为是人治社会,不对,专制时期的中国并非是完全的人治社会。何为人治?我以为用戴圣的话来解释这个词是再清楚不过了:“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这种社会只存在于春秋以前,也就是封建社会时期,自上而下分封,大伙各自管着自己的地盘,统治十分松散。从秦孝公重用商鞅变法开始,这种情况就彻底发生了改变,不再采用封建制度,全盘改用法家的思想来统治,官员需要由中央任命,这些上任后的官员应该做什么当然不能自己定,朝廷会给一个大的方针,大致的权限,所以法家构建的就是一套制度,官员们必须在这套制度内发挥自己的热量。尽管官员们握有相当大的权力,你当政跟他当政对很多人来说,区别是相当大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无论官员如何更换都不会在全局影响国家法令的执行。比如说科举考试,你当主考官,他考上状元,我当主考官,是另一个人考上状元,这里面的区别很大,但是都不会影响必定会出一个状元的结果,更不会影响到科举制度的存废,这里面的区别能理解吧!
实际上专制时期的中国政局是非常能够体现这一点的。皇帝或者因为年幼等原因有人代其掌权,这些人未必都懂政治吧?确实,不可能每一位掌权者都十分出色,若真的是君王不贤明王朝就会灭亡,那何来三、四百年存在的王朝,你总不会认为这些长时间统一王朝的皇帝个个都贤明吧?其实王朝的运转正是依附于这套法家设计的制度之上,这也正是法家思想中最核心的一点,若想要江山长治久安,那就必须依靠制度,而非依靠君王的贤明。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魏忠贤当政的时候,明朝还打赢了宁远、宁锦两场仗了,因为胜败跟你魏忠贤根本没什么关系,只是这套制度在起作用。只有在打江山的时候,有时领袖的贤愚能决定这一派势力能否取得江山,坐江山的时候就要依靠制度了。当然,我并非说王朝在坐江山时,不论什么样的皇帝当政,所造成的结果都一样,我只是说,这套制度是死的,很难撼动,即使君王再出色,也得依靠一套制度去统治国家,别看有时候王朝如何、如何了,很多时候君王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们也不能抛开这套制度而信口开河,去评论皇帝应该如何、如何做,这是很不负责任的。也是啊,我们仔细想想就懂了,中国这么大个地方,不依靠制度来使政令统一,那依靠什么统治?若官员们都自己玩自己的那套东西,你搞科举,我举孝廉,中国岂不是乱得一塌糊涂了。所以人治社会是分封制度的产物,大伙自行其事,而专制所采用的不可能是人治。
既然没有一点“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意味了,难道是法治吗?别什么好事都往自己身上拉了,如果以今天法律的概念来套用的话,根本不是法治。何为法律?最核心的要义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是能真正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司法机关能够在制度内审判皇帝,那才叫法律。中国古代的那个“法”是这样吗?皇帝自己本身就是法律,当然不会受到所谓法律的约束,皇帝想杀谁,也就是一句话的事情,是可以“合法”地杀人的,所谓审判和调查取证只不过是走一个程序,如果这就是一些人心中所认为的皇帝是“守法”之人的话,那我真想拥有这种“被限制的权力”。本来嘛!都“朕即国家”了,那“朕即法律”又算得了什么。大小官员代天子管理一方,不管办点什么事情都能口含天宪,普通百姓若要告官,不论对错,必先打板子。所谓的审判,只是由上而下单方面的,官员审判百姓,上级审判下级,统治阶级审判被统治阶级,皇帝审判全国。
别以为不是人治,就一定是法治了,不少人看见古代中国原来还是用制度来统治国家的,那兴奋得比讨小老婆还来劲,好像什么民主、法制都已经实现了,能这么看待问题的人就像不食人间烟火一般,完全脱离现实来思考问题,这就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从秦孝公重用商鞅变法以后,中国一直都是这么统治的。其实我们稍加思索是能够明白的,那些所谓的“法律”本来就不会真正落实到实处,“法律”规定不能干的,上位者可以干,“法律”规定可以干的,下位者却还不能干,这是什么“法律”?哪里有一丝一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我们看万历皇帝,贪财,可朝廷有制度,是的,他确实从户部要不到多少钱,可是结果呢,他派了大量的宦官担任“矿监”,搜刮民脂民膏,弄得百姓怨声载道,实际情况却是更糟糕,万历攫取巨额财富的这一过程却一直游离于帝国财政制度之外,没有人能管得了。
日期:2012-10-21 08:46:01
古代中国确实是依靠制度来统治的,但这套制度仅仅是上位者为了便于统治,而强加给下位者的紧箍,百姓只能尽义务,而享受权不到力,皇帝则只享受权力而不必尽义务。这不是一套好制度,也不是一套能够限制皇权的制度,这仅仅是一套皇帝用来“牧民”的制度。从中我根本看不到丝毫法治的影子,那些能看出“法治”的人实在是贻笑大方了。
既然专制时期的社会性质既非人治社会,也非法治社会,那是什么?刑治!是统治者用刑法来统治国家的社会,所以这些法律只针对百姓,而不针对君王。君王给官员权力,让他们来保证这些“法律”的有力执行,所以官员对君王要“守法”,对百姓就可以“执法”了。
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是什么:只重刑法,轻视民法,无视行政法。说是刑法,但也并非是真正的“法”,前面说过,这些条文与其说是所有人必须遵守的约法,不如说是统治者单方面“牧民”的“紧箍咒”,所以古代所谓的“刑法”是制定得十分精细的,还大张旗鼓地宣传,到了明朝还每家每户发一册。至于“民法”和“行政法”则是不需要的,尤其是“行政法”,还反了你的,官府应该怎么做那是尔等庶民可以随便打听的吗?更别说昭告天下,还堂而皇之地写进律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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