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经济的眼重看历史》
第4节

作者: 谁是谁非任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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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一旦军事到达了长江边,基本上南方就离被征服不远了,从西晋的楼船破吴,南明的扬州失守,以及最近的解放渡江,无不如此。所以大家印象中的南北划江分治,并不是大家想象的以长江为界。
  不以长江为界,为什么大家还有这个划江的印象呢?首先就是中国的南北方的概念分人文的和地理的,人文的南北分界是以长江为界,而地理的却是以秦岭淮河为界的,这个界限是中国冬季的零度等温线,也就是关系到水在冬天冻不冻冰,在这个分界限,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是根本不同的,作物也是差别极大的,但是文化的分界是受长江隔绝的,不是以这个等温线,而是以长江为界的,中国南北分治时期,南方的文化是没有在江北存在的,所以在文化的留存中看不到南方朝代的文化在江北存在的影子。

  中国历史上的南朝,历来在长江北岸有土地,军队也在北岸驻防,这里军队能坚守北岸,是有兵法上的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意思的,如果军队背靠长江无路可退时还不能坚守,那么其他情况就更加容易溃散了,所以北方能够进军长江,击溃长江北岸的守军,北岸溃散的守军由于长江阻隔,基本没有生还的希望,重新组织溃军再战的机会是没有的,南方的防守力量就不足了,当然容易征服南方,但不绝对。所以这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因为长江毕竟是天险,赤壁的战例也是存在的,本文的中心意思是以长江为边界南北双方不能成为一个稳定的状态,南方要长期生存,必须有江北的部分土地!这又是什么原因呢,答案只能从经济的角度再分析。

  中国的南方的地理特征是丘陵地貌,水网稻田纵横,交通不便,南方的交通主要通过水路,陆路交通不足,物资的运输和统治、控制也均需要依据水上交通,而长江恰恰是这样的水上交通的干道,从湘江水系到赣江水系,再到新安江和钱塘江,是一个整体的水网,这些主要是依靠长江连接,从人员通行、运粮到运兵、传递信息等等均要通过它!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了,因为如果以长江为边界,长江的运输船队就暴露在北方的攻击之下,长江的运输就陷于瘫痪。如果走陆路,与北方比,丘陵翻山路途比北方平原不只远一点儿,而且牛车也比骡马车慢很多,这样南方的交通、运输、信息传递等等均要瘫痪,经济一定是陷于困境的,长期如此即使不打战争,南方的内部也要出问题,所以中国划江而治,南方的长期生存是一定要不惜代价在江北占据根据的,哪怕是很少的一点点,没有是不行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长江的水上交通运输生命线!而南方在长江北岸的军事存在,是没有纵深的,这种情况下所需要的成本是巨大的,因为一切军需都要从江南运输支持,可是即使是这样,南方也是不能放弃江北的!

  所以南北所谓的划江而治,只能是一个相对的、近似的概念,真的以长江为界是不成的。
  日期:2008-05-05 09:11:03
  附则:历史背景杂谈一
  《为什么日本不给我国的慰安妇赔偿?》
  ——谈在民间个人对日战争赔偿问题上中国与韩国、新加坡、菲律宾等国的本质区别
  近日来日本公开宣称了中国个人对于的索赔权已经丧失,依据是: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的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包括个人等的索赔权,相比韩国、新加坡、菲律宾等国的慰安妇、劳工索赔案件,有些话不吐不快。
  首先就是对于个人的战争损失的索赔,日本对于中国人民侵害的赔偿,都应当有什么?现在主要是在慰安妇和劳工,从法律概念上就是强奸和强迫劳动,但是人身权利最大的是生命权,人的其他人身权全部无法与生命权进行比较,是依附于生命权的附属权力,只有生命存在,其他权力才有意义。那么如果是被强奸或被强迫劳动要索赔,那些被剥夺生命的人就更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些赔偿应当由这些人的亲属和继承人享有。日本在战争期间屠杀了几千万中国人,这些中国人均应当受到赔偿,如果慰安妇应当赔,并且可以通过民间索赔,那么所有的中国死难者家属均有权通过民间索赔死亡的损失,如此这般计算下来,赔偿是天文数字。这种天文数字的赔偿,不应当是个人行为。

  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负担起这个责任,历来的战争赔款,均是按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包括战死)和其他人身、财产、社会等损失的总和进行计算的,所有的战争损失索赔是以国家政府为代表进行的,那时战胜国对于战败国有巨大的优势,战争赔款的谈判不是平等互利的谈判,计算损失是多多益善,能够要的绝对不少要,宁可赔不起欠着,让他们几代人偿还,也不能轻言放弃的。

  而个人民间索赔,以个人之力面对异国政府和异国法庭,就单薄的多了,而且必须说明这个赔偿没有在本国政府的战争赔偿之列,战败国没有义务对于政府和国民就一个损失提供双份的赔偿。而对于政府间已经放弃赔偿的损失,这个损失被放弃了,要重新提起来的话,就必须要跳过本国的政府。如果要跳过国家政府,或者对于国家政府的处置行为有质疑,那是要对于本国政府说的,本国政府对于外国政府的行为处置,在国际公法上是有效力的,除非这个政府是伪政府!本国政府放弃了这个索赔的权利,不等于他回避了对于本国国民损失应尽的义务,这个义务他是没有权利放弃的。

  我们再换个角度说这个问题,对于一个主权国家,如果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受到侵害的行为,本国的政府和法庭不能解决,而让本国公民到外国去上告,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丧失。在满清时代,中国丧失了治外法权,导致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只能在外国审理,是被当作中国半殖民地的主要特征,已经早已成为中国人的历史耻辱被牢记。

  现在再说一下韩国的问题,韩国是在20世纪初叶完成与日本的朝日合并,在二战时已经有几十年了,当时的年轻人均为合并后出生成长的,说起日语来已经与日本人无二了,当时日本政府是朝鲜半岛唯一的合法政府,朝鲜半岛成为日本的领土,朝鲜族成为日本的少数民族了,现在的朝鲜和韩国是二战后才重新独立的国家。而本国政府要求本国国民去强迫劳动或被强奸,肯定是严重的事件,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在战争中死亡就是另外的样子,当时的皇军就有很多高丽棒子,他们的战死在国际法上是为自己的国家政府战死,是没有赔偿一说的,而反抗日本统治而战死,就针对当时的政府而言,法理上是违法作乱的,也没有应当赔偿的道理。所以对于韩国和朝鲜,日本政府作为当时的唯一合法政府,竟然让本国公民被摧残,当然要就慰安妇问题,对于韩国和朝鲜妇女进行赔偿的,而对于战争的死难人员,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这与中国的情况是不同的。

  下面就是菲律宾、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是殖民地,当时的战争情况是该殖民地被日本夺去,日本成为了该国家或地区的宗主,所以日本也是该国家和地区当时的政府,而且这些国家战后从英国等国家独立出来,从新成立了新的政府,与原来的统治政权是不重叠的,所以对于本国国家成立和政府成立以前的事情,找原来的政府去解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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