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现场》
第28节

作者: 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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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副局长开着玩笑,说他年轻时那一回走火,谁也想不到。那年,领导派他去拉鱼。一辆客货两用车,车厢能装半吨鱼。他开着车绕了一条道去看新婚不久的妻子。他把车停在道上,有那么多人都围过来看车上的鱼又肥又大。他在里面一点都不知道外面的动静。等他从医院大门里面出来,看见大街上人都在笑。笑什么。他不解。有人用手指指车上,意思让他看车上有啥玩意。他一看就来火了。在鱼堆上不知谁拉了一泡屎。这个谁干的那么缺德。他囔起来,有人说是那个傻子拉的。谁使唤的傻子。原来有一拨地赖子干的,那帮毛人开着辆四吨重的解放牌汽车就想跑。

  我从小好像也听人说过这种牌号的汽车,但是,等到长大的时候,却忘了儿时的记忆,我怎么也想不起来解放牌汽车的样子。我现在还在认真的听讲,万一讲着讲着就突然宣布人事调动的命令怎么办。
  尹副局说自己当时的火不打一处来,这时候,那帮地赖子也看到尹局已经发现了他们,撒腿就跑,这帮人往车上跑,想开溜。“我就拔出手枪,‘铛’地一下,朝着车后轮,抬手就是一枪,汽车开了没几步路,结果朝路边一歪停下了。”再后来,尹副局稍微挨了一下批评。大伙心里都懂,这车上拉的是为大伙谋福利的鱼,而不是干私活。遇着情况危急时该出手时就出手。虽然,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十年,但是,每当局里评议领导班子时,还是有人总是要把这段陈芝麻烂谷子的事给搬出来。他还说李锦波,在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我当领导后,我就不愿意把人一棍子打死,我们在座的所有人,从参加工作到现在,谁没有犯过错,没有犯过错的人请把手举起来,让我姓尹的也见识见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个道理,尹副局现在把它讲给大伙听,是想营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这破案工作就其性质来说,给人带来的压力本来就很大了,难免也会出现一些失误。难道出现失误就把人调走就完事了。问题就解决了。哪那么容易。

  高连生等几个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觉得尹副局讲的那些话,绝对不是针对队里某一个人讲的,而是针对整体。如果案子容易破,还要我们在座的侦察员干什么,就是因为不好破,才成立了现在的刑警队。难道这个道理还要我这张老脸讲几遍才能听懂啊。

  当然,尹局对重建现场也进行了支招。不能让外人说我们同沙市的刑队无能无德。这些话,好像听上去怎么像题外话。我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这时候我想哭,我真的不知道自己和同沙市刑队的感情这么深。从道理上讲,这个话不该由我讲,而应该由我的师傅高连生说。无论是他的资历,还是他的能力和经历,他绝对有资格讲这种话。
  可是,我好像看到高连生脸上有一丝不快。有许多话往往存在着讲者无心,听者却有意。但今天尹副局讲话,他讲也有意,要求听者也有意。他今天是无事不登三宝殿。我的分析非常对。今天局领导来刑队坐镇,有双重意思,一是警告,二是劝告。有点像执行任务时遇着可疑人先鸣枪警告似的。对,先朝天开枪,以示警告。
  接着,尹副局又通报了最近发生的一个车祸,就是市委书记的座驾,因为由其女儿驾驶不当而发生追尾,直接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惨剧。目前,同沙市只有少数人知道这件事,我们要求保密,不采访,不报道,这里面的道理或许大家都懂,或许懂的不是很多。那么,现在我来说说这里面的一些具体情况。从现场勘验来看,不是他杀,也不是自杀,而是一起严重的车祸。至于在现场发现的一些线索,比如,关于电话号码的事情。我们还在作一些有限的调查。这里面是否还存在权钱交易,我们这一级组织还不够资格过问,这个情况也将通过组织渠道反馈给上面,由上面决定了再说。

  说到这里。尹副局的语调有点低沉,几乎是一个字一个字说的,“这样吧,今天我来参加你们刑队这个会,主要目的还是围绕重建现场。下面我想请郭队说说具体的要求。”

  郭队把话头接了过来。我和李锦波不由自主地把笔套拧开。其实这也是一次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江小骏见此,心里也不由一动,他也马上做好了记录的准备。郭队要求大家把他讲的,最主要的还是要抓住实质性的东西,把它化成可操作性。高连生认真地品味郭队讲的每一句话,生怕其中有一句话触到了自己的心尖上。就是兄弟情,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也会反目相仇。
  勘查记录这活,还用的着在这种会上说吗。高连生觉得没必要,讲多了是不是有点哗众取宠啊。笔录,照相,还有现场绘图,这三项是现场勘查记录的全部内容。郭队说的有些东西,连我也未必马上明白。如果不明白的话还怎么操作。比如,现场勘查必须要符合四个要求。我在大学里虽然听过这些内容,但是,毕业之后,有很多内容又还给老师了。笔录,照相和绘图,第一个要求是,能让没有亲自参加勘查现场的人,也能够根据现场勘查记录所记载的内容,对现场情况获得一个符合实际的概念。

  至于第二个要求,我还是对它有点恍惚。尹副局今天来参加我们这个会,说穿了就是在帮郭队站台。从理论上来认识第二点是这样一个道理,在侦察过程中需要了解现场上某一个情况时,现场勘查记录能作为查考的依据。郭队介绍到这里的时候,语言停顿了一下。我想,下面应该要讲的是第三点,这一点对我们今后重新调整侦察方向或许有用。第三点是,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勘查记录恢复现场的原状。我立刻想到我从开始接触案件所做的一切勘查记录,我感到自己有把握。第四点好像有点空,比如,能够客观,全面反映现场情况,起到证据作用。重在证据。这句话不是空话,我在用演绎法思索这句话的份量。比如研究案情要有依据,甄别犯人口供也要证据材料,还比如在证实犯罪方面也是如此。

  郭队提醒我们,在对尸体外表检验,现场视线和物证检验,以及人身搜查等笔录,是不是都已经单独制作,是不是主持人,法医和见证人,在上面都已经签了字。我记得在参与万于鸿死亡一案中,有些检验工作当时是和现场勘查同时进行,有一些当时也记入到了现场勘查的笔录里面。我还懂得,凡是多次勘查的现场,都应该依次制作补充笔录。我在回忆在我们过去所做的笔录里面,究竟有没有在词句上的不确切性,比如有没有什么秣陵两可的语句,如,“比较近,不很远,在旁边”等。我一时有点想不起来。

  郭队所忌讳的就是有人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违反规则。比如,描写了现场那些对案件没有意义的物件,把记载放在重点上,比如,罪犯动过的东西和破坏的地方,记载那些应当动而未动,或者是应当偷而未偷的东西。有尸体,遗留物和痕迹的地方。还有罪犯出入口的情况等。除了这些规则以外,还要保证笔录的客观性,不能把任何判断和臆想和猜测记录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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