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婚——我爱狐狸皮大氅最新离婚策划系列小说》
第13节作者:
我爱狐狸皮大氅 日期:2017-10-30 13:06:43
《潘家媳妇(十五)》
潘贱人还是舍不得把自己的房产让给林洋妮,我想起来3288说潘健坑了她200万,自己倒买了大房子,那官司李学庆没帮3288打赢,毕竟潘贱人有模有样弄好了“亏空”,我跑去李庆学那调卷宗,李庆学手里的证据远比公开可查的判决书内容丰富,潘贱人假账做的不错,不涉及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民事纠纷中法院不会深入分析账目的真伪,只要资金上有个说法就行,不过毕竟过去了两三年,往前推敲证据很有难度。
跑了趟潘健那个住房的开发商,购房款是她妈账户支付,潘贱人这些年习惯了收入直接划进他妈账户,我把李庆学原先的账本也翻了出来,不出所料,律所这边的凡涉及潘健的资金都是用他妈账户,不过不知出于什么心理,持股的是潘健,也许考虑到另一个实际出资人是3288,潘健没用他妈名字代持。
既然潘健是实际股东,相关资金往来归根结底由潘健承担责任,可惜律所就分过一次红,11万,后来就是亏损,那次分红也是为了拉人入股做出来的业绩,不过那笔11万直接打入潘家姆妈账户,坐实了潘健转移婚内财产。
转移财产这事儿因为潘建的狡兔三窟取证异常艰难,何况我也没那么多空闲,何况我也不是林洋妮真正签约委托的律师,朋友帮忙,我已经很尽心了。正好我也认识潘健行里的人,拿到了他们的员工管理手册,中层以上明确规定不能在外做生意,潘健现在已经拿不出来像模像样的“外面的生意”,李庆学这边证据都还在,我把手中的证据做了整理,3288划给潘贱人的几笔款项,分别转入律所、xx理财投资、xx贸易行,xx贸易早就倒闭走人,理财那个资金流向不明,经营人也找不到了,只能猜潘健没有被骗走钱,可能叫了手续费套现.
潘健妈妈的账户没办法调取,建立不了对应关系,能谈得有限,好歹潘健确实没勇气丢了行里的工作,并且,李庆学还提供了潘健给他朋友搞过一次违规贷款,数目不到,二十来万,收了好处费大几千。
搞定!就这个受贿违规贷款,别看受贿只有几千,放出去足够让潘健丢了工作,甚至入刑。
顾老太太的被殴打失忆加上几千的违规贷款受贿,加上我气势汹汹,咄咄逼人,潘健思前想后,同意了把自己的一半产权过户给林洋妮。
说干就干,当天下午叫了林洋妮逼着潘健去房管局窗口办理了放弃房屋产权份额声明,到此时林洋妮再也不用担忧离婚被赶出局。
然而,事已至此,潘健—当然不肯离婚,不离婚房子还是他的家!
林洋妮原本就没什么决心离婚,顾老太太也是为了女儿女婿“还在一起”,仿佛皆大欢喜,既然他们都不再提离婚的事儿,关起门他们才是一家人。
到此收手,尽仁尽至。
日子就这么又翻了过去,一周后林洋妮请我吃饭,说了好些感谢,又拿出一张纸条,“我婆婆说,以后要是有什么大事,去中行的保险柜拿她的东西,临终前一两个月说的,后来以忙忘了,这些天潘健不是回家了么?我们整理我婆婆的东西,看见了保险箱租金收据,我才想起婆婆保险箱里有东西,过去拿出来看,你看,就是这个还有五万写着我名字的存折、两枚金戒子。”
纸条手写的—“我万一死了,儿媳小囡(林洋妮)不得离开xx路xx号房屋,小囡在那照顾潘彦哲,我的儿子潘健不得赶走小囡,潘健要和别的女人离婚,就搬出去,房子留给潘彦哲,金戒子小囡保管,以后给彦哲媳妇。”
我也忍不住哭了,没想到还有这么有责任心的老太太.
“我婆婆对我这样,我又怎么好再提离婚?姆妈是怕孙子受委屈,我和我妈商量了,就先这样吧,只要潘健不提离婚,先过下去,潘健再怎么说按月给钱,孩子进兴趣班一把交个七八千,他也从来不啰嗦。”
唉!
林洋妮成熟了,只是没想到成熟和担当成就了“为了孩子不离婚”,这以后,注定比从前没心没肺不动脑糊涂来得更沉重。
潘健没了房子,又有把柄可能丢工作,这时候哪还有心思和宁小三苟且,我答应林洋妮不让李学庆再提贷款的事儿,毕竟也就几千块钱,旁人也有这么干的,没人盯着也就不是大事儿,两项平衡,重归于磨盘般的生活。
林洋入股的旅行社网上订单生意越来越好,林洋妮不再带团,做内勤接单,有更多时间照顾家庭,潘健就像多数四十五以上男人一样,回家就瘫沙发,看电视,看手机,到周末两腿生风,家里分秒待不下去,相机升级,越野车升级,老婆儿子象征性存在,不过,该给的钱还是按月给了。
林洋妮现在也不怎么在乎潘健万把生活费,儿子小学三年,升初压力初显,每天忙不完的家长圈、班级圈、年纪圈,还管他潘健死在哪儿浪.
黄金周潘彦哲四天有课外班、兴趣班,潘健早就宣告了提前进藏,林洋妮连根他吵架的精神都没得。
“我都三十四了,还跟他吵那些有什么意思?”林洋妮皮肤还是不错,只是眉眼再没了当初的懵懂、爽直,“唉,一转眼就四十了。”
天呀,你还不到三十五呢!.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
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