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婚——我爱狐狸皮大氅最新离婚策划系列小说》
第12节

作者: 我爱狐狸皮大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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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况出警记录潘健自己认了“推开了顾可萍”。
  顾老太太确实每天去康复中心“康复”,反正关于大脑的治疗,尤其是涉及神经部分,只要他开了药你不吃掉,每天演戏也不会有人真的用什么设备戳你的阴谋,管他们鸟事儿?他们反正收费治疗,你觉得没“痊愈”,那就接着收费“治疗”,顾老太太保管好了每一份收据、发票。
  林洋妮把潘建突然回家这段绘声绘色传播给我,不愧做了大半年导游,林洋妮言语生动,笑容亲切,明明是眼瞅着的家庭悲剧,她说的跟讲述别人的故事差不多,不过她还是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我已经和顾老太太达成一致,拿不到潘健名下那半套房产,咱先不离婚,哪怕骑驴找马,咱也先不能离婚。
  这倒不完全是我的意思,顾阿姨因为台巴子的事,心理早有了老大的阴影,虽然后来还是进出大院挺直着腰杆子做家政,内心还是为了给自己挣脸面,让大家都相信她就是清清白白做事,根本就没想跟那个台巴子怎么样!
  可到底还是被台巴子玩弄算计,顾阿姨心底觉得丢人,觉得自己是被抛弃,那些个老同学、老熟人,顾阿姨都没脸跟人家解释,自己如此,还能在看着女儿离婚?

  所以,一家有一家的面子,一家有一家的难处,你觉得不算事儿,在人家心里却是最大的事儿。
  我有把握保住林洋妮的抚养权,也能争取房屋归林洋妮母女居住,问题是控制不了潘健可能发疯要求法院买房子分钱,并且,顾阿姨再三要求不能离婚,真要离婚,也起码等小囡旅行社股份能分红,潘彦哲再大一点,懂事儿一点。
  我看不出来潘贱人对潘彦哲小朋友的正面价值,但是,顾阿姨一想到女儿女婿离婚,大外孙就要“父母不全”眼泪就噗唆噗唆,唉,我也吃不消老太太每每都来这个,不离就不离吧,反正林洋妮心里也没有“真正的爱情”是什么的概念,目前她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努力创业,物质都还没稳妥,精神文明也只有下一步再说。
  但是不能对潘贱人此后的行为听之任之,表面要松,要随他去得瑟,但又不能真的无问不问,你要真的听之任之,他一个任性,听信了宁中媛非回来离婚,顾老太太真要崩溃了.
  还得想法子,不能让一对儿贱人过消停了.
  于是我又想到了“治疗”,神经刺激疗法,让顾老太太故地重游,让潘健作为责任方“配合治疗”,他会同意嘛?不会,可是,真的不会?那就真的没有消停了.
  逆行性失忆,脑外伤综合症并没有直接的医疗设备可以鉴定,这就跟抑郁症有些相似,任何一种方式医学鉴定用于精神方面都会受患者主观因素影响,顾老太太充分理解了我的布局,切实落实了hold住整场大戏。
  派出所一看医疗鉴定结果,二看找他们求助的是谁,嘿嘿嘿嘿,逆行性失忆,浙大医学院精神卫生中心的病历,虽然还没走司法鉴定,凭这个麻烦警官敦促潘贱人积极配合治疗妥妥的.
  麻蛋潘贱人深知为这事儿再去扯上什么律师未必有用,出事当天开车送他老丈母娘去医院的就是做痕迹鉴定的丨警丨察,他自己也投资过律所,目前他这个情况去找律师,搞不好就是冤大头,钱花了事办不成而,毕竟,什么样的律师也改变不了出警记录还有他的录音口供。

  悲剧,潘贱人觉得自己前半生遇上了林洋妮,就是个悲剧.
  日期:2017-10-28 12:38:34
  咨询答复:没有结婚证的同丨居丨关系,可以继承对方财产吗?
  答复:
  法院一般认定同丨居丨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同,居期间财产认定和分割:
  一、法院一般认定同丨居丨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同丨居丨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丨居丨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丨居丨关系时,同丨居丨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丨居丨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二、同丨居丨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不可以继承其财产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丨居丨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丨居丨不具备“夫妻的名分”。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丨居丨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丨居丨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三、同丨居丨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的情况(一)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丨居丨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四、关于同丨居丨期间财产处理方法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丨居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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