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51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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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6-05 08:42:02
  48、得留凭据来佐证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这原本是说交易双方为避免日后在执(履)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需要事先将协商所达成的意见(话)写成“白纸黑字”并签名画押,以为佐证。我以为,对于法律人(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来说,这句话更为重要。
  某合同因有瑕疵而发生纠纷,本单位可能要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这个时候,往往不是“枪口一致对外”,把本单位损失降到最小,而是先“打起了内战“,业务部门说合同经过了法律审查,法律部门或人员要对此负责。

  我已见惯不惯了!
  我们公司律师是不是就茫然听其说,任其把责任往我们身上推?当然不能。遇有此类情形,我们的一贯做法是:首先得让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审查记录,即其“说合同经过了法律审查”得有凭据,否则,应当断然否认“合同经过了法律审查”的说法;在合同确实经过法律审查的情况下,还应当去区分或判断引发纠纷的条款在性质上是纯属法律上的条款还是由业务内容转化而来,如属前者,则我们公司律师难逃其责,但如属后者,我们应坚决把责任顶回去。当然,因法律根植于具体生活(业务)中,致使实务中区分起来是有困难的。

  其实,不光在法律审查工作中应当留下记录或凭据,在诉讼工作中也应当尽量留下记录或凭据。这主要是为了向本单位有所交待。受诉讼的程序性要求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有限等因素制约,某个诉讼案件,我们公司律师虽然做了很多工作(跑了很多次法院),但是很可能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或结果。而我们所做的工作往往又看不见摸不着,若仅口说可能不足以使领导相信。怎么办呢?那就创造出个凭据吧!当然,这需要与法院有良好关系及能得到法院配合。

  某支行诉宁夏XX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中,我们虽跑了很多次执行法院,但案件久拖未予执行。我们很郁闷:既不敢得罪法院,又怕单位怀疑我们没去做工作。于是,我们与法院协商,由我们向其递个函(申请),法院再针对我们的函件(申请)给我们个书面回复。当然,法院回复也是我们代其拟订好后提供给他们。申请及回复如下,供大家交流学习:
  关于请求对宁夏XX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一案加快执行的申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全区法院系统集中执行工作全面展开,现将我行新城支行申请执行的宁夏XX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久拖未予执行的相关情况反映如下,希望贵院能够借此集中执行活动督促该案及时执行,依法保护我行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行于200X年X月XX日对宁夏XX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额为XXXX万元,该案已经由贵院作出(200X) X民商初字第XX号判决。我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于200X年X月XX日向贵院申请执行,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用。但是截至目前,该案在我行申请强制执行两年多的时间内贵院一直未予执行。
  二、我行的请求:
  正在全区开展的集中执行活动的着眼点就是切实解决问题,把当事人对执法工作满意率是否提高,作为衡量这次活动成效的标准。因此,为尽快实现我行合法债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行恳请贵院依法执行被告资产,加快案件的执行工作。
  XX银行XX支行
  二00X年XX月XX日
  相关情况说明
  XX银行XX支行:

  你行诉宁夏XX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一案,判决生效后,你行于200X年X月XX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200X年X月XX日受理了你行强制执行申请,从该日起该案正式进入强制程序程序。
  时至今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起过两年。但因被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所以该案执行尚未实质性进展。
  我院将借执行人员调整之机,加大执行力度,力争使两案执行能有实质性进展。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00X年XX月XX日
  日期:2014-06-05 20:25:25

  接上:
  本人曾经历过一件事,值得回味与思考,大家也许能体会到“得留凭据来佐证”的重要性。事情是这样的:工行仅以土地出资,与某公司联合建设某栋楼,某公司承担建设资金。为限制某公司将工行所得房产销(预)售,工行向房管部门递交了书面函件,请求房管部门不得允许某公司销(预)售工行所得房产。房管部门答应了工行的请求。因某公司欠工程款,建筑公司暂扣一些资料,致使该栋楼虽已封顶,但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进而也无法办理工行所得房产的权属登记手续。于是,工行拟通过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先将其所得房产备案登记到自己名下,以免“夜长梦多”出现意外。但房管部门要求工行向其递个申请,将先前的书面函件撤掉。工行领导要求由主办书面函件的那个部门来起草这次的申请。于是,就找到了书面函件复印件,校对人是我,依此是我起草了书面函件这事。但我根本想不起办过这件事。为查明真相,我就到档案室去查发文底稿,结果发现主办部门不是我所在部门,我的校对人身份也是被人加上(或被签名)的,我被人“黑”了一把。有了这个发文底稿为凭据,我理直气壮地把这件事给顶了出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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