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39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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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3-11 20:45:41
  36、法制宣教难作为
  法制宣教是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中国从1986年启动了五年为一周期(规划)的法制宣传教育,到2000年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
  2001年2月,我调到了区(省)分行法律事务处工作,那年也正好开始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刚调到区(省)分行法律事务处工作后,我并没有被安排来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因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是别人制定的。
  对银行来说,主要的是要开展经营,来取得收益。所以我们法律事务工作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来开展。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只能是“副业”了,有了闲暇时间才能顾及到“它”。因而这个工作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计,没有人愿意承担,老同志往往会把它交给年轻同志。正是基于此,这个工作交给了我。
  于是,我一有闲暇时间就细读《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及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文件,也了解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并确定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央金融工委印发了《关于在金融系统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

  由于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所以我们国有银行虽在经营上属垂直管理,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受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因而,工总行好像从来没有管过我们区(省)分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当然更不可能下发文件或通知了。
  我只能自己去琢磨如何去干好这个工作,但总是找不到办法。部门领导也基本上不过问这个工作,我们区(省)分行领导更不可能询问这个工作的开展情况。
  当时我很“郁闷”,但又不敢把它说出来。一次参加工总行的业务培训,在与其他省分行同仁交谈中提到了这个问题,他们说你真傻呀,领导都不重视,又何必那么认真呢,应付应付就行了。
  当时还真没有想通他们说的话。后来慢慢地想通了。比如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求各单位将学法纳入“中心理论组”学习规划,但我们区(省)分行“中心理论组”没有执行这个要求,从来没听说分行行领导对此提出过什么意见,看来他们对学法是不重视的,由此,承担“中心理论组”日常工作的党委宣传部也就不可能去重视分行领导学法这一事来,而部门领导也从来没有就“中心理论组”学法,与党委宣传部进行过沟通与协调,更没有去向领导汇报过此事。

  在这一“思维”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难有进展,难有作为。因此,我不得不去应付此项工作,主要做的这些事:转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各类文件,如《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四五”普法总结验收方案〉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四五”普法验收标准〉的通知》,向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编写并上报一些工作总结呀什么的,内容基本上胡乱拼凑,当然也不能离谱。
  为了应付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各种检查,我们在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时,都要挂上“普法”的名义。当然,也做过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比如“金融法律及反洗钱知识竞赛”。
  “四五”普法于2005年结束,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对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我就对照着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验收方案,一项一项的“补”材料,实在无法“补”的,就不再勉强,生怕“弄巧成拙”被发现。还好,检查验收组并没有发现什么(也许他们心知肚明),当然提些意见或建设是必可少的。
  2006年,又开始了“五五”普法工作。首先,求助其他省分行同仁并从他们那里取得了他们的普法规划,然后改头换面,就成了我们区(省)分行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下发给全行执行,即《关于印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关于在全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工银宁办[2007]9号)。这个是检查验收时要重点关注的材料。后来还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年度普法工作要点,下发过几个本行普法工作要点,基本上是“照猫画虎”了。好像再就没有做好其他普法工作了。“五五”普法于2010年结束了。

  从“六五”普法开始,这个工作就交给了其他同志。
  几年来的普法工作经历,我最大的感受:这是个自上而下的“形式主义”,至少在我们单位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我常常在想:搞普法是不是“本末倒置”了,应该是“立好法”、“严执法”才能带动社会各界去守法,普法却重点强调守法,怎么能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呢?而官场、执法者的不严格执法使群众对守法失去了信心,有事不依法解决,往往去找政府去上访,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有效治理执法者的不严格执法之风,引导大学自学遵守法律,才是普法之根本。作为非执法者之一,银行等企业单位是守法者,按照法律办理搞经营,就是最大的普法,如其违法搞经营的,就通过监管等手段去处罚去纠正,强制其守法。所以没有必要搞个“形式主义”,非要去普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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