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38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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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行《关于对宁夏XX有限公司依法诉讼及追加诉讼费用的请示》(工银宁X请示[2005]88号)收悉。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宁发[2004]121号)第13条等规定,你行诉讼论证中对胜诉后可供执行财产未明确列出。因此,现要求你行对此进行明确,重点:
  一、胜诉后可供执行财产有哪些?
  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上述可供执行财产的处置市场(即能否处置、如何处置及处置的可能性)、价格、交易费用(含税金)等情况如何,进行预测。
  三、其他影响处置的因素分析。

  以上情况,请在2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你行公章。
  要求支行补报有关情的另一个原因是:该案诉讼金额超出了工总行授权给我们区(省)分行的诉讼案件审批权限,得将该案报工总行审批,而工总行(法律事务部)对胜诉后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的审查是很严格的,如果可供执行财产不充分或不足的,工总行很有可能不会批准我们的诉讼请示。
  最终该支行对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的补报内容如下:由于无法查询,对存款具体数额不详,但根据该公司经营销售情况,估计每月有近XXXX万元回笼款,存于他行,流动性较大,不易把握最佳查封时;对于抵押物,净值为XXXX.X万元,预计可变现XXXX万元,扣除有关费用后,变现金额在XXXX万元,但该抵押物属化工专用设备,且为该公司生产线的一部分,且受市场因素影响,整体处置难度很大;由于该抵押设备的特殊性和属于企业整体生产线的一部分,如对抵押的设备分拆处置,变现价值将大打折扣,具体价格无法预测;同时,受该公司职工及当地政府等影响,诉讼及执行的干扰因素相当大。

  根据该支行补报内容,该案可供执行财产(即存款)和抵押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难以把握,基本不符合工总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上报工总行,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较小。
  同时,在审查中我还发现拟诉贷款所涉及的两个抵押担保(合同)存在着重复抵押的情形,如此一来,前一抵押合同(编号为2000年贷字第007号)的抵押登记有效,后一抵押涉及前述抵押合同的抵押物部分是无效。
  怎么办呢?请示部门领导,部门领导让给分行行领导写汇报材料。于是,我按照部门领导要求起草了给我们区(省)分行行领导的《关于对宁夏XX有限公司依法诉讼的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或建议:一是对关联的另一笔贷款也一并诉讼;二是考虑该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为减少外来干扰,建议向高院提起诉讼;三是保全查封该公司在XXX市城市信用社100万元股权。
  后行领导基本同意了我的意见。
  考虑到该案重大且时间紧,经分行行领导同意,2005年11月22日,我们向总行上报了《关于对宁夏XX有限公司依法诉讼的请示》。

  在向总行上报请示后,我又根据有关规定,撰写了《关于对宁夏XX有限公司依法诉讼的审查意见》,提请分行资产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该案件诉讼进行了补议,以使该的审查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真是谢天谢地,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没过多地“盘问”,2005年12月2日批复同意了我们区(省)分行的诉讼请示,我们区(省)分行又对总行批复进行了转批复。
  接到批复后,该支行立即向高院报送案件材料,经高院立案庭审查通过,高院也开立了诉讼费缴纳单。由此,我想一切应该正常进入诉讼程序了。但不知为什么(听说该公司负责人找了我们区(省)分行行领导)该支行未缴纳诉讼费,因而该案未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且在总行批复的有效期内,该支行也未再向高院提起诉讼。按照工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如未在批复有效期内提起诉讼的,应向工总行报告并要说明原因。于是,我在该支行“应付性”说明的基础上,向工总行法律事务部上报了《关于宁夏XX有限公司未诉有关情况的报告》,内容如下:

  总行法律事务部:
  总行12月2日批复同意我行对宁夏XX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分行向XXX支行转发总行批复后,该公司主动到支行及分行,请求协商解决逾期贷款有关事宜。经过协商谈判,我行与宁夏XX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所以该案未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行批复我行同意诉讼后,我行立即向宁夏高院报送案件材料,并经宁夏高院立案庭审查通过,开立了诉讼费缴纳单。宁夏XX有限公司见我行确实拟以诉讼方式解决逾期贷款,遂主动到我行,请求协商解决逾期贷款,并表示公司不希望、也不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问题。鉴于宁夏XX有限公司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我行暂未及时缴纳诉讼费。
  二、目前,宁夏XX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随着年产XX万吨正肥丹的投产,该公司的生产能力及效益将得到提高,因此,履行协议有保障。
  三、2005年12月5日、6日,宁夏XX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就解决逾期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草拟了《银企还款协议》文本。方案及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宁夏XX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前归还欠我行利息;12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XXX万元;2006年按月度总计归还贷款本金XXXX万元;在协议生效后在我行的结算业务不能少于我行贷款在该公司的占比。2005年12月25日,我行与宁夏XX有限公司正式签订《银企还款协议》。12月28日和30日,宁夏XX有限公司归还欠息XXX.X万元和本金XXX万元。

  鉴于宁夏XX有限公司已有还款诚意,且也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因此,我行最终未对其依法提起诉讼。
  整个过程可总结为一句话:诉与不诉两重天。就宁夏XX有限公司而言,不诉它时不仅不好好还款,而且从不主动联系该支行商谈有关事宜,可提起诉讼后其态度就立马大变,立即主动联系该支行及我们区(省)分行商谈有关事宜,并达成了还款协议;就该支行而言,需要诉讼时,把借款人说得有多么多么的“坏”——恶意不还款不配合,可不想诉讼时,又把借款人说得相当“好”——有还款诚意积极配合。

  后来,宁夏XX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银企还款协议》。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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