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28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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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停止受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申请。
  3、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企业(个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4、从贵单位(你)、保证人账户上扣收或者依法处置抵押物。
  5、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追偿贷款本息。
  附贷款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到期日(含展期) 未还本金余额 积欠利息余额 合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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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公章  贷款行盖章
  (或签收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行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编号:(200X)XX号
  XXXX(保证人):
  截止XXXX年XX月XX日,贵单位(你)为借款人X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我行贷款本息余额合计XXX万元,其中:本金XXX万元,利息XX万元,现要求贵单位(你)对这些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请敦促借款人抓紧筹措资金于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如借款人届时未偿还或未全额偿还的,请贵单位(你)筹措资金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这些贷款。否则,我行将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降低贵单位(你)信用等级。

  2、停止受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申请。
  3、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企业(个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4、从贵单位(你)账户上扣收。
  5、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追偿贷款本息。
  附担保贷款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到期日(含展期) 未还本金余额 积欠利息余额 合计  备注
  1

  2
  3
  4
  5

  保证人公章  贷款行盖章
  (或签收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保证人签收后退贷款行一份作为回执,保证人留存一份。)
  《关于对逾期贷款进行集中催收的通知》下发后不久,XX支行向省(区)分行上报了《关于对停业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如何催收的请示》。该请示陈述道:支行的“部分借款企业及担保单位已停业无经营场址,无资产,法定代表人长期无法取得联系”,请问对这些停业企业如何进行催收?
  当时见到该请示的第一反应:这还真是个问题,该怎么去催收呢?但细细又一想,是你支行的贷后管理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此类无法催收情形的发生;现在,你支行居然把问题拿来倒逼到省(区)分行,让分行来给出主意,别说我们现在无好主意,即便有主意,我们也不会告诉你,否则,将会纵容贷后管理人员不去好好履职,即不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和管理。然而,支行请示又必须要回复,否则,我得承担责任的。但怎么回复呢?我甚是左右为难,在苦苦思索了好几天后,我起草了《对<关于对停业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如何催收的请示>的批复》,内容如下:

  XX支行:
  你行《关于对停业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如何催收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逾期贷款催收,一方面是保全我行合法债权诉讼时效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催收了解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总行严禁无效果的诉讼,亦即要向人民法院对逾期借款企业提起诉讼,至少要保证在案件胜诉后能执行收回与案件垫款数额相当的现金或财产。
  三、催收是向借款企业主张我行贷款债权的一种行为。我行在催收中已使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公告催收、邮递催收(特快专递)、扣款催收、当面催收、公证催收、依法起诉。但:
  (一)对公告催收,在目前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只适用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能否适用于商业银行催收活动中,仍无明文规定;而法院判例也是存在着“支持”与“不支持”两种观点。
  (二)对邮递催收,在目前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而法院判例也是存着存在着“支持”与“不支持”两种观点。
  (三)对扣款催收,可向借款企业直接扣取,但对从担保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判例上,都对商业银行是不利的。

  (四)当面催收是一种最为有效的催收方法。
  (五)公证催收是借助“公证”来证明催收行为曾进行的一种催收方法。它与邮递催收的相同点都在于以一种方式表明“催收行为”曾进行过,其不同点在于:对公证,国家是赋予了法律上的效力,而对邮递,其效力如何,未有明文规定。
  (六)依法起诉也是最有效、但成本较高的行为。
  四、你行“部分借款企业及担保单位已停业无经营场址,无资产,法定代表人长期无法取得联系”,已说明你行在贷后管理环节中出现了漏洞(问题)。因此,区分行责成你行认真分析出现此类漏洞(问题)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据总、分行有关贷后管理责任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以避免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五、责成你行根据前述分析,并依照总行有关诉讼制度的规定和区分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进行集中催收的通知》(工银宁险管[2004]4号)、《关于贷款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紧急通知》(工银宁办[2002]9号)的有关规定,在对借款企业及担保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选择前述方法中最有效、但又不违背总、分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方法,对该部分借款企业及担保单位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以尽可能延续我行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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