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管家”经历的那些事儿》
第18节

作者: 顺德天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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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外天】没问题,年薪总数你是知道的,企业在发放工资前,先将这个总数分解到12个月,然后,每月按70%领取,相当于12个月合计领取年薪总额的84%,另外16%留待年底与工作目标挂钩兑现,这些年都是这样做的。年终奖金,那是工资之外的,也就是前面我说过的超出目标之外的超额部分所得到的奖赏。董事长提到我个人假设加盟你公司所要求的待遇,既然是贵公司在物色这个人选,想必董事长心中早就有个大致的幅度了,我倒是想知道你能给予的幅度和发放的形式。

  日期:2012-09-10 09:34:45
  【董事长】这样吧,如果你确实有兴趣、有信心到那边去发展,就要有长期与企业风雨同舟的心理准备,我们不希望这个职位的人选有打短工的心态。你所希望的前期铺垫,我同股东们商议之后,也可以按你的要求来做一些准备。起初,我们可以签订一个三年合同,试用3个月,你别误会,确定这个试用期,不是怀疑你的能力,而是检验一下我们双方是否都认同对方是最适合的对象。工资方面,我可以给出比你现在的年薪增加1/3的数额,但是,每月的实际发放数会分为几个阶段,计算方式也是按年薪分解到12个月,第一,试用期3个月内,每月领取30%;第二,试用期后,每月按50%领取工资;第三,所有未结部分按合同满一年结算一次,不按自然年份结算;第四,工作目标和责任合同,以及超出了目标应得的奖金,我们可以另行商定。

  【天外天】不好意识,恕我直言,你提出的前三条,我好象都不能接受。我个人感觉,你提出的这些条件,可能还是基于我们之间相互了解不够,或者我们本身之间的文化差异太大,甚至连基本的信任也不存在。我们只要对比一下,就可以发现,虽然你那个未来的饼画得比较大,但无论你那个试用期内的30%,还是试用期后的50%,都比我现在每月拿到手里的真金白银还要少,这样的工资结构,我真的没兴趣。说实话,如果在我现在服务的公司,只要我自己不提出离职,不提出其它待遇要求,在这里可以一直混下去,再混十年也没多大问题,何必为了这个不确定的大饼而去冒这个职业风险呢。董事长,我不怪你,你遵从的是江浙企业的习惯做法,我信奉的是珠三角企业流行的规则,咱们做个朋友吧,至于以后能不能合作,也许只能留待以后再谈了。

  【董事长】你既然准备动一动,为什么我们不能再谈谈呢?
  【天外天】我都说了实话,我们之间的想法、观念,其实差距比较大,待遇方面也很难拉近到一个平衡点,我勉强要求你了,你过后心里不舒坦,你勉强我接受了,我心中也会不愉快,既然我们之间还没有达到“你情我愿”的境界,大家不如先做个朋友吧。
  【董事长】你下一步还会考虑动一动的事情吗?
  【天外天】这个事,自然会考虑,,记得有份什么调查报告说,打工者每年至少要考虑20次跳槽的问题,我不知道这说法有没有依据,但我现在并不急啊,也不用每年考虑这么多次,走一步看一步吧。
  【董事长】哈哈,哈哈,好,好,那就先做个朋友!

  日期:2012-09-11 08:03:31
  【10】用实质上的公平取代形式上的公平
  2005年初,公司HR部门行政主管制定出一份《员工奖惩制度》,其中,对于犯错员工的处置,实现了统一的处理标准,比如,“记过”处分,规定“罚款100元,扣除当月奖金”。这一政策,表面上看起来涵盖了公司董事会以下的所有管理层面,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论谁犯错了,统统依照执行,处罚尺度完全一致,只要在执行中不出现人为的偏差,似乎无可非议。

  行政主管在草案中为了回避企业无权对员工罚款的敏感问题,使用当时各企业普遍流行的“潜规则”做法,巧妙地应用了遮掩类的词汇,将“罚款”变通成“扣除绩效工资”之类的字眼,其实质,任何人都可以一目了然,只是大家心照不宣而已。
  草案顺利通过管理层的讨论,进入试行阶段后,问题暴露出来了:一名车间主管粗暴对待下属,导致员工抵触,双方由针锋相对、反唇相讥到情不自禁地动起手来,你一拳,我一掌,互不相让,几个轮回之后,被其他员工迅速拉开了。
  HR部门和厂长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虽然双方在打斗中并未造成伤残,但动手打架的过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整个事件中,员工不服从主管指挥,主管态度恶劣先动手拉扯员工,导致最终发生肢体冲突,双方都存在明显的错误,并且在大庭广众之下发生这类现象,影响极其恶劣,按照刚刚试行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应该给予双方“记过”处分,当事人各罚100元,并扣除当月奖金。

  管理制度公示在前,当事人犯错在后,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参照条款“对号入座”去处理,似乎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于是,HR部门引经据典,依据奖惩制度的条款起草了一份处理决定,并将调查确认的结果一并呈报到了俺的案头。
  因为是“新法”试行后的第一例处罚,俺慎重地召集HR部门全体人员参与讨论,并在讨论中提出一个隐性的问题:作为主管,理应带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犯错之后该不该从严从重处罚的问题我们姑且不谈,现在,既然我们界定为同等错误,按理也应该同等处罚,我们来算一笔经济帐:对员工罚款100元,相当于罚了他两天的工资,而对主管也同样罚款100元,却只是相当于罚了他一天的工资,这类经济处罚,表面上、从形式上看起来数额相等,尺度一致,好象合情合理,实质上呢,同样的处罚,当事双方付出的代价却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低工资的员工,你罚他100元,他就要付出几天的义务劳动,而高工资的员工,也给予同等金额的处罚,他付出的代价相对就小多了,并未收到触及灵魂的效果,他完全可以当成毛毛雨,可以满不在乎,甚至不屑一顾,这样的处罚尺度,是不是有些不合理?员工们只要稍加思考和分析比较,也会感觉到不公平。

  HR部门大多数职员恍然大悟,仔细思索之后,纷纷表示确实不公平、不合理,但又提出另一个疑问:我们总不能因人而异,同等错误之下,将高薪职员的处罚也相应提高金额标准吧,这样一来,很多高薪职员本身工资不同,与基层员工对比,其薪资跨度更大,我们如何去制定一个统一的涵盖各个层面的标准呢?
  “并不是没有这样的标准,只是我们以前没有认真去分析具体的条款,没有动脑子去考虑周全而已”俺慢慢解释道:“可以将这一条修改为:记过处分,扣除两天工资和当月奖金。其它类似的条款,也相应修改成不以具体、明确的金额为标准,而是用统一的天数来衡量,不管他每天工资多少,只扣除相应天数内的报酬,这样就可以做到一视同仁,这问题就解决了啊”。

  果然,政策的调整,得到了多数员工的认同和拥护,这一政策后来也一直延续下来。
  世上虽然没有绝对的公平,但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的责任,就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微观个案的处置,为大多数员工营造一种尽量公平合理的大环境。
  日期:2012-09-11 11:09:27
  【11】极品老板的极品思维
  这是发生在俺进入现在的企业前三年,俺与股东们磨合、沟通之中发生的一些微妙而极端的事件。

  俺刚刚进入企业时,发现一个潜规则,公司对于司机的聘用,当时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货车司机只能聘用本地人。外地司机,即使驾驶技术更熟练,即使工作态度更端正,即使在附近工作多年,也因为其“出身”问题,不得不被排除在聘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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