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大变局——战国篇》
第27节作者:
村人老李 官僚政治下,无论你是旧贵族,还是新兴士人,都必须通过任命,转化为官僚,才能参与政事。
今天人们一听到“官僚”二字,往往会想到官僚作风、效率低下这些词汇。实际上,官僚政治是一种更理性、更职业化、更有规则的组织形式,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从字面上看,“官”是官员、官吏的意思,而“僚”在古汉语里表示队列、队伍,用现在的话说,官僚就是官员队伍,是一种为了做事而组建的体系,这就打破了贵族政治的血缘纽带。
贵族政治下,贵族既是君王的属臣,又是自己封地的主人,在封地内拥有临民治土的权力,这个权力是自然的权力,是君主无法剥夺的。
而官僚政治下,官僚没有自身属性的权力,只是君主的属臣,所行使的是君主赋予的权力,君主可以随时将之收回。这就大大方便了君王通过任命、罢免以及监督检查等手段来控制官僚,加强权力集中。
这一方案实施后,受到了广大士人及平民阶层的欢迎,一大批寒门子弟凭着真才实学被委以重任,进入到各职权部门,成为新兴贵族。他们胸怀理想,希望建立功业,又受益于官僚政治,自然拥护变法,保证了李悝变法的顺利进行。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官僚政治是对贵族政治的颠覆。也是士阶层真正崛起之先声!
相应地,被剥夺特权的贵族抵制变法,甚至阴谋破坏变法。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李悝在魏文侯的授意下,总结前人的经验,融入自己的理念,编定了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
日期:2022-11-25 22:08:29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为六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保护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处罚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以上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而《具法》是规范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李悝说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法》和《贼法》排在最前。他所说的“盗贼”泛指一切危害统治的行为,所以《法经》不仅规定打击普通的盗抢行为,还包含打击违抗法令、危害政权等行为的内容。
汉代经学家桓谭在其著作《新论》中提及了《法经》的部分内容,我们不妨一看。
盗窃信符者,诛杀并抄没其家;盗窃印玺者,诛杀;议论国家法令者,诛杀,并抄家,收没其妻室。这叫做狡禁。
翻墙越城,如果是单人行为,诛杀;如果是十人以上的群体行为,诛灭乡族。这叫做城禁。
聚众赌博,罚 币;如果是太子赌博,受鞭笞之刑,如果屡教不改,废黜太子之位。这叫做嬉禁。
禁止群众聚集,集居一日以上的要查问,三日以上且没有正当理由这,诛杀。这叫做徒禁。
丞相(注:丞相一职的最早记载是在公元前310,由秦武王设立,为相国的副手,后在历史进程中,取代相国成为群臣之首。推测此处为桓谭笔误,当为相国)受贿,左右随从伏诛。犀首(魏国的一种官职名称,具体职掌不详)以下受贿,诛杀。但这里有一个量刑问题,受贿折合黄铜在一镒(计量单位,大约二十两)以下者,受罚,不受诛。这叫做金禁。
大夫私藏僭越之物,发现一件,予以诛杀。
对于官员失职也有强制处罚,一是“斥责”,类似于今天的通报批评,适用于情节轻微及间接责任者;二是“贽”,就是罚款,按照罪责的轻重给予财物处罚;三是“免废”,“免”就是免职,如果改造较好,还可以重新任用,“废”就是终身免职,不再启用,宣告政治生涯终结。
这短短几句内容,足以反应《法经》鲜明的时代特征,它既具有法不阿贵精神,太子赌博都要受到鞭笞之刑,可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有保护特权者的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再就是《法经》的严峻和无孔不入,禁止议论国家法令,禁止群众聚集,这对当时社会的礼制思想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而且许多在今天看来归属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经》中均被刑罚处置,而且非常严酷,动辄就是诛杀。可以说《法经》开启了“以律代法”威摄主义的先声。所以梁启超先生说,“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
日期:2022-11-26 21:30:09
~~魏武卒~~
西周及春秋早期,只有国人有当兵的资格,因为在彼时,战争是贵族间的游戏,战争的主题是讨伐不义,维护周礼。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战争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扩张、侵吞、占领成为主题,军队的构成比也发生了变化,奴隶逐渐纳入了兵源范畴。到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创制三军六卿制度,将军队的指挥者固定了下来,专职化将帅登上历史舞台,战争开始职业化、规模化。
李悝变法进一步推动了战争的发展。
变法打破了世卿世禄制,建立起依靠战功和选才任官制度,失去特权的旧贵族子弟和力争上游的新兴士阶层想要获取政治地位,就得拿出真才实学,作出成绩。向行管、外交靠拢是一个方向,再就是就是奔赴战场,以智谋和勇力获取战功。还有,变法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广大农民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田地,这就为国家提供了充足的兵源。
在此基础上,李悝推行武卒制度,即以超高标准挑选士兵,组建一支精锐部队,后世称之为魏武卒。
魏武卒标准有多高?
《荀子•议兵篇》有一段记载。“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
意思是,魏武卒的士兵需要身披三属之甲(内外三层的护甲,另有一说,三属之甲是一种特质铠甲的名字),背负十二石的强弩(这是指弩机的力量级别,而非弩机重量,当时度量比较混乱,尤其在力学方面,具体如何换算争议很大),五十支利箭,手执长戈,腰悬铁剑,携带三天军粮,半日之内连续急行军一百里(战国时期百里折合现在的七十里),还能立即投入激战。
魏武卒的军阵沿袭自传统的魏舒方阵,总体上由五个互相掩护的大方阵组成,但是,李悝在军队编制上做了改革:五人为伍,设一名“伍长”;二伍为什,设一名“什长”;五什为屯,设一名“屯长”;二屯为百,设一名“百将”;五百集合,设一名“五百主”;两个五百合成千人作战单位,设一名“二五百主”,也称“千人”。这种各级将官层层递进的设置,保证了魏武卒即便遭遇败绩,也可以迅速组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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