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侃明朝之江南繁荣和商业化》
第3节作者:
俗人无语
日期:2021-08-25 12:10:01
(04)
*土地、赋税和户籍制度改革
明代中叶开始的商业化改革,摊丁入亩,取消人头税和徭役,官绅一体纳粮,但一直没完成,至清中叶才完成了。可以看出,中国仍然在逐步前进和演化。明中叶至清中叶,传统农耕文明既是停滞没落,也是孕育新文明的希望,演化的终点在清朝。
一,与宋元以来土地制度相比,明清减少了国家控制,不抑兼并。允许自由买卖,不限数量,政府给予办理手续。再加上赋役负担的不断加重,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各类地主,主要是少数大地主手中。自耕农只占有较少部分。因此明清是以地主占有土地为主体的土地制度。
土地兼并严重、赋役沉重,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农民起义不断,战争的创伤给生产力造成极大的冲击和破坏。
二,明朝一条鞭法改革,屡经曲折,至清朝得以继续。清初入关后,免除了明末的杂派和“三饷”,但仍按地丁双重证法赋役。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宣布此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723年(雍正元年)决定全国推广“摊丁入亩”。各省陆续实行人头税(赋役)和土地税合并,也就是只征收单一的土地税。此后户丁编审大大削弱,对人身的束缚放松。
三,匠籍制度,明初手工业匠户分住坐、轮班两种,后期以缴代役缴纳“班匠银”。随着官手工业衰落,匠籍制也趋于瓦解。官府所需物品往往依赖民间承包领造。
清朝顺治二年1645年或清雍正二年1724年正式废除匠籍制度。
明代盐茶专卖,直接经营等商业干预不多。清代放弃官矿,开放民营。但盐业沿袭明盐引制,官督商销。
此外,明朝有少量的贱户,如一些地区的教坊乐户、水上人家、徽州的佃仆、江浙的丐户等。清康熙开始“除贱为良”,至1730年雍正八年废除贱籍。
经过明朝尤其是清朝的赋税、户籍制度改革,二千年来对农民和匠人的人身束缚大为放松。民众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客观上推动了人口从乡村流向城镇,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但是,传统继承制度析产分家的行为,造成土地不断分割、碎化,抑制土地的规模经营,抑制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产生。
【链接】清朝户籍制度
明朝户籍采用鱼鳞黄册制,对人口统计和限制较严格。人口记录着重可服赋税的男丁。中叶以后户籍制度渐趋败坏。清乾隆废除沿袭明朝的人丁登记制,改为以保甲为基础的户口登记,着重登记保、甲内的各类人员总数,并需随时调整。户口统计更全面。
清朝人口迁移的规模比明朝更大,如“湖广填四川”,还有大批移民进入陕南、湘西、云贵、赣南、皖南等边远地区。台湾、内蒙、新疆以至东北也有持续不断的移民。
日期:2021-08-26 17:49:24
(05)
*商业化农业出现
晚明至清前期,江南种植业出现明显的专业化区域性分工。江浙等地方因自然条件或商业利润的诱惑,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粮食为辅。而湖广、江西等地继续以粮食生产为主,但也不是自给自足,而是与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互相交换,粮食越来越商品化。
商业深刻改变了农村。丝与棉深入入农村经济生活,农业商品化明显。就单一地区,往往主要表现为改变了农村家庭的收益结构,经济作物和副业生产的比重日增,有的甚至发生倒置,蚕、丝或棉布的收益成为主业。但是,就整个江南地区,却造成了经济结构的多样化,促成了镇与镇、县与县、府与府突破行政区划的经济联系,市场结构呈多样化,从而大大加快了区域市场的形成。各地各有独具特色的专业市镇。市镇中的手工业企业以独立经营的小作坊为主,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数量很少。
家庭一向是经济的基本单元,农村的传统经济结构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个体家庭。明中叶以后的一些市镇,通常有作坊采购原料,统一发货和收货销售,而由雇工在家自行生产,并非全是集中大作坊中集体生产。家庭生产也不再局限男耕女织,男人也参与纺织,特别是轧花,巢丝等较重的体力活。小农家庭形式依旧,但已被市场的力量控制住了。
#农业雇工:明中后期起,农业雇佣劳动也逐渐增加。明清农业主要的生产关系是租佃关系。大部分佃农与田主一样被视为良人。但明朝皖南等南方仍有为数不少的佃户对田主还有程度不等的人身依附。他们不但缴纳地租,还丧失人身自由,不得自由迁移,而且世代相承。到明后期佃农可以自由承佃、退佃。清代佃仆制式微,雇佣劳动兴起。清法律肯定佃农有择佃、退佃和迁徙自由。
地租形式,明代已分成租为主,定额为辅,后来定额逐渐流行,乾隆时实行定额租的超过六成。明末至清货币地租发展,实物定额租比例也不少。
明代江南、北方等地都出现农村雇工,有长工、短工,清至乾隆后农村雇工显著增多。外来的客籍雇工也多了。
明代雇工视为主家的奴仆,清代长工基本人身自由,但从事家务劳动的仍是“主仆名分”。
#自然经济瓦解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小农经济作为主体生产方式,小农经济的核心理念是耕种为主,自给自足。因此农民对于土地的依附性极强。传统家庭的生产方式大致上可以用"男耕女织"来进行概括。农民生产的产品大部分用来满足家庭的生活需求。小部分用于家庭以外,如缴纳租税或出售。农户不但耕种土地和饲养家畜,他们还是木匠、建筑匠、捕鱼打猎、编织竹器,总之尽可能自力更生。
农民家庭与外界的物质和商业交换主要有二类。一是缴纳地租、地税和征派。二是交换、购买小量必需的商品,如盐、农具、耕牛等,以及出售产品换取货币以用于必需。
家庭作为自给自足的基本单元,它的商业活动往往局限于所在的乡村。在乡村里通常有专业的铁匠、木匠、定居或流动的小商贩、农产品加工小作坊等等。这样乡村就在更大的范围实行自给自足。而且乡村往往是同宗同族,因此宗族也成为乡村经济和社会组织的草根单元。
我国商业的历史很长,也很活跃。然而正常商业活动对农村自然经济的冲击不大。自然经济本身是很稳定持久的。人口增长、土地有限是破坏自然经济的内在因素,而外部因素则有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乱和通常与朝政腐败相伴的土地兼并。自然经济崩坏的结果是大量的人口移动流失,而得不到新土地的农户就成为流民。
明后期至清中叶,传统的实物赋税制度逐步向货币化商品化改革。纳银改革也第一次将农户们的手工业生产和田税徭役联系到了一起。通过手工业生产得到的商品也能换取白银来缴纳田税,农民除了耕种之外还有别的选择。
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土十分适宜种植价值更高的棉花。在纳银代税之后,这里的棉花种植面积快速扩大,纺织产业也快速发展起来。农户种植棉花,并将其通过粗纺制成棉布,然后拿去集市上售卖。这种生产方式在《松江府志》中有如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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