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60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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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7-14 08:37:54
  55、不思后果乱签章
  前边说过,条款设计在好的合同,如果不严格执行,那也是“白搭”。其实,制度也是如此。我所经历的一个被诉案件足以说明这一点。事情是这样的:
  2010年6月10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到工行银川东城支行查询2004年2月10日邹仲康、薛敏用于注册公司验资的现金存款凭证是否真实。经查实,2004年2月10日,东城支行原解放东街分理处主任徐苏南在邹仲康、薛敏没有实际存入验资款项的情况下,出具了用于验资的虚假的“现金存款凭条”(共两份,金额分别为邹仲康210万元、薛敏90万元,共计300万元),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银行询证函”上加盖了东城支行解放东街分理处的业务公章,注明邹仲康、薛敏已分别向验资账户中存入了210万元、9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东城支行出具的“现金存款凭条”和加盖印章的“银行询证函”出具了验资报告,邹仲康、薛敏依此注册成立了“银川市亿佳泰机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佳泰公司),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邹仲康为法定代表人。

  后亿佳泰公司为山东某机械公司代销机械产品,欠有货款198.55万元未付。机械公司在催收中找不到邹仲康,遂于2004年8月28日向银川市公安局报案。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到银行查询现金存款凭证是否真实。机械公司在得知邹仲康、薛敏虚假出资后,于2010年8月16日以“代销合同纠纷”为由,以亿佳泰机械公司为第一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二被告、工行东城支行为第三被告,向山东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城支行就亿佳泰公司欠机械公司的198.55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判决东城支行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起诉的货款本金金额为198.55万元,但将近十年的货款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将超过100多万元。而执行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要求东城支行承担300万元的赔偿责任,看来是冲着有关规定及银行“有钱”而来的。当然,我们工行上至分行领导下至一般员工都觉得银行承担这个责任“太亏”,便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并经过努力,在高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东城支行最终以承担180万元赔偿责任而使该案划上了句号。

  在十几年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家(甚至银行工作人员)觉得在平常不过了。本案中,银行经办人员徐苏南经历了那个年代,也长期在网点工作,同样也持有这种认识,据说,当检察院同志向他了解有关情况时,他很一本正经地予以回答,像没事一样。对此现象,法院也十分反感,并认为银行在帮企业造假,扰乱社会经济,以致引发了各种经济诈骗活动,因而他们认为必须对银行予以制裁。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等规定,这是东城支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实,无论是工总行还是我们分行,对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是严格禁止的,并下发了一些专门性的内部规章制度。但像徐苏南式的银行工作人员,不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本银行的内部规定“当回事”,仍然按其惯性思维去考虑问题,觉得“不就是盖个章”,有什么大不了,以前不知盖了多少次,不是什么事也没发生吗!这能不出事吗?

  因此,不是没有制度,也不是制度不好,而是制度没有被严格执行。为什么没有被严格执行呢,我想大概是内心中的惯常四维所致吧!而惯常四维又何止此方面呢,像前办所说的合同执行,下至单位一般员工,上至单位高层领导,往往会有这样的意识:凡是经过了法务人员审查的合同或协议,出了事那就是法务人员的责任。在2014年度工总行法律专业工作会议上,工总行副行长的讲话似乎就含有了这样的意思。想一想,在缺乏严格执行的文化背景下,制定的规章制度或签订的合同怎能会得到严格执行,不出事那才会奇怪呢?!

  (待续)
  日期:2014-07-17 16:29:31
  56、网银异常忙救火
  一些时候,会发生范围较大的业务异常(错误)现象,需要去救火,把客户的资金找回来,从而尽可能避免银行向客户实际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少不了我们法务人员的参与。而我们法务人员不仅要考虑扑灭眼前的“火”—想办法把客户的资金找回来,还要考虑防范“死灰复燃”——客户不认账,需要用书面形式把灭“火”结果确定下来,为此,我们法务人员还得拟订各类书面文本。所以说,我们法务人员往往比别人要考虑得多,要辛苦得多,我们不仅要参与灭“火”,而且还得加班拟订各类书面文本。这是我们法务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2010年5月10日,我们分行网上银行结算的个别支付业务出现异常,部分客户账户中的资金“被”汇到其他账户(有客户本人其他账户,也有非客户账户)。事情发生后,我们法务人员全力以赴去救火,不仅参与了与客户的实际沟通,而且还考虑不同情况,拟订了不同的格式文本,以方便各支行用书面形式把灭“火”结果固定下来,并明确了每一文本所使用的范围:
  一、对于收款人与付款人为同一客户,客户不再要求我行进行退款的情况,可选择与付款客户签署如下《确认书》:
  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我已获悉5月10日因你行网上银行结算的个别支付业务出现异常,致使我在你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XXXXX银行卡/存折中的XXX元(大写XXXXXX元)被误汇入到我本人在XXXXXXX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

  因为上述款项的收付款人均为我本人,因此我决定不再要求你行进行退款的账务处理。
  客户签名:
  XXXX年X月X日
  二、对于收款人与付款人不同,客户决定自行与收款人协商解决,不需我行进行退款处理的情况,可选择与付款客户签署如下《确认书》:
  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我已获悉5月10日因你行网上银行结算的个别支付业务出现异常,致使我在你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的XXX元(大写XXXXXXX元)被误汇入到收款人XXX在XXXXXXX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你行已与本人商谈退款相关事宜。
  现本人决定,自行与收款人XXX协商解决退款事宜,故不再要求你行向本人退还上述XXX元款项。
  客户签名:

  XXXX年X月X日
  三、对于收款人已经支取款项,经协调无果,我行向付款人垫付资金的情况,可选择与付款客户签署如下《垫付款项确认授权书》:
  垫付款项确认授权书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我已获悉5月10日因你行网上银行结算的个别支付业务出现异常,致使我在你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的XXX元(大写XXXXX元)被误汇入到收款人XXX在XXXXXX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你行已将上述款项XXX元(大写XXXXX元)代垫支付给我本人。因此,由我账户误汇入到XXX账户XXX元(大写XXXX元)款项,由你行向收款人进行追索,以冲抵你行所垫付的资金。
  客户签名:
  XXXX年X月X日

  四、对于收款人与付款人不同,收款人经我行做工作,已向付款人退还误划款项的情况,可选择与付款客户签署如下《确认书》:
  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我已获悉5月10日因你行网上银行结算的个别支付业务出现异常,致使我在你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的XXX元(大写XXXX元)被误汇入到收款人XXX在XXXXX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
  现我已收到收款人XXX退还给我的上述款项XXX元,(大写:XXXX元)。

  客户签名:
  XXXX年X月X日
  五、对于金额较小尤其是金额在一百元以下、客户表示不需要我行退款处理的情况,可选择与付款客户签署如下五《确认书》。
  确认书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我已获悉5月10日因你行网上银行结算的个别支付业务出现异常,致使我在你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的银行卡/存折中的XXX元(大写XXXX元)被误汇入到收款人XXX在XXXXX行开立的账户为XXX的银行卡/存折中。
  现本人决定不要求你行进行退款的账务处理。
  客户签名:
  XXXX年X月X日
  经过全行各级部门的努力,此事件基本得以圆满解决。我们法务人员参与整个事件解决过程,虽说很辛苦,但受益也很多,主要是锻炼了如何与人去沟通,尤其在“被动”的情况下如何争取对我们有利的结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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