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58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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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配强信贷人员。信贷风险的防控最终要靠信贷人员来落实,因而,配强信贷人员就成为关键。要在信贷的前、中、后台岗位上配备懂信贷、懂财务、懂法律、懂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使其有能力、讲方法地调查分析贷款企业、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信能力等,监测贷款企业的资金流向和经营变化,监督物流等资产监管公司的实际监管情况。银行还要加强现有信贷人员的日常业务学习,有意识培养和储备人才,强化信贷人员间的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升其工作效能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优化信贷流程。首先,将煤炭检测时间从信贷人员发起业务流程前调整到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前,以尽可能杜绝借款企业利用这一时间差恶意减少煤炭数量、降低煤炭质量或以假冒充,也可有效规避煤炭价格的非正常下降风险。其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简化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流程,使信贷人员不被计算机所控制,从而杜绝被迫闭门造车作业务的方式,最终使其能有时间去现场调查、检查、走访有关单位、个人,确保了解真实情况。再次,强化前、中、后台的无缝衔接,提高前、中台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从而缩减信贷业务处理时间。第四,将贷款发放时间定在煤炭占有或保管的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最后,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监督贷前调查人员和贷后管理人员,使其亲自到现场调查、检查、走访有关单位或个人,尽可能规避信贷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第三,强化贷前调查。特别要把握好“六个严”。
  一是严控准入关。银行不能仅听申请贷款的企业、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第三方检查机构的自我陈述,而要通过对其周围的其他经营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合作伙伴的走访,以及查看其日常运作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搜集并分析申请贷款企业的信息,尽可能准确判断其资质、诚信状况、内部管理和经营能力,选优舍劣,从而将信用良好、现金流充足和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最好选有自己煤矿的企业)、物流等资产监管公司及第三方检查机构准入进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及时将失信或不负责的企业和机构列入黑名单,从本行清理出去,必要时可通过银行业协会通报给其他银行,形成制裁合力。

  二是严看成绩单。这里主要是指申请贷款的企业,要在严控准入关的基础上,对其作进一步调查、分析,要通过审查财务报表,到现场查看,到税务、水务、供电等部门调查访问的方式,掌握核实其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确保贷款决策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三是严审所有权。银行不能仅听借款企业的陈述,而要通过查看煤炭购销合同或产煤许可证明文件,走访煤炭供应者、存煤场地和厂区周围的其他经营户,拜访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方式,尽可能去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准确判断、确认借款企业对煤炭享有的所有权,尽可能杜绝权利虚假风险。如经走访仍无法确认或判断的,要坚决拒绝放贷。
  四是严把“两量”关。所谓“两量”是指煤炭的数量和质量。在将煤炭交由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占有或保管时,银行除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煤炭数量、质量外,还要对煤堆以深挖沟的方式再作现场检验,以确保煤堆下未埋有煤矸石等非煤物。
  五是严定煤价格。要从严掌握煤价,尤其在煤价下行时。除要查看煤炭交易合同外,还要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主动到市场询价等方式,审视煤炭价格是否正常、合理,以确保出质价格未被虚高,同时还能经得起未来煤炭价格下降的考验。

  六是严查欠税否。要通过走访税务机关,了解借款企业是否存在欠税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检测。如其欠有税款的,要坚决拒绝放贷,如其曾有欠税记录的,要进一步审核其贷款条件。
  第四,做好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结果是债权人决策的重要而直接的依据。因此,信贷审查人员不仅要对贷前调查情况及结果进行检查,而且要依据贷前调查所形成的材料,对借款企业、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第三方检查机构的有关情况作深入分析,尤其要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行情作深入分析。必要时可到现场作进一步核实,以确保审查结果贴近真实、符合实际。此外,还应要求借款企业为煤炭进行投保,其保险期限不应少于贷款期限。要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委托监管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借款企业应负的义务)。其中应约定的主要条款有: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银行占有;二是借款企业不得有转让、将煤炭赠予他人等行为,否则,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要求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四是明确约定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责任或义务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免日后执行上引发争议。

  第五,完善贷后管理。一定程度上,贷后管理比贷前调查、贷款审查更重要。要有完善的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制度,建立贷款风险发生的应急预案;要密切关注借款企业与其关联方的行为,防止质权受到损害或借款企业责任财产减少;要监督出质人、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对合同约定的遵守与落实,及时制止或惩罚他们的违约行为;贷后对煤炭的监管不能完全依赖于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对煤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动态质押情形中,煤炭的进出仓库最好能到现场进行查验把关;当煤炭价格下降致使贷款安全受到影响时,要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补充担保,反之则应采取提前收贷措施;保险到期前,要督促借款企业及时续保;此外要随时了解借款企业的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等,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

  另外,还要经常走访当地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加强与其的日常联系与沟通,一方面从中获得借款企业、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的有关信息,另一方面寄希望借助这些单位的力量制裁抢、盗煤炭等行为。
  此外,由于还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建议应尽可能争取获得立法(含司法解释)支持。
  具体来讲,一是规范煤炭交易手续。规定大宗煤炭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再次转让的,应一并移交全部合同(自产煤的,应移交产煤许可证明文件或复印件);部分转让的,应签订部分煤炭转让的书面合同,并在全部合同原件上注明转让份额,然后将有注明内容的原件复印并移交复印件。如不移交合同书及其复印件的,不发生转让效力,以此防范“倒签”行为。煤炭的抵押、质押亦应如此。

  二是一经确认便受约束。规定银行向煤炭供应者核实有关情况,煤炭供应者一经确认便受约束,其不能再以所有权保留、合同已解除或变更等提出抗辩,从而排除其随意性,更可制止其恶意行为。
  三是赋予公安机关介入权力。针对强行将煤炭拉出仓库或场地、厂区等哄抢行为,公安机关因担心超越权限而往往不愿意介入。因此要赋予公安机关适当的介入权力,打击强行拉煤者的违法行为,以引导其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与借款企业之间的纠纷。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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