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55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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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7-03 09:42:35
  52、缠访缠讼何时了
  信访、诉讼两项制度在给人们提供维权通道和手段的同时,也常被一些人滥用。作为法务人员,我是深有体会的。
  在《审慎起诉“官老爷”》中提到,有一名代办员曾多次不听劝说,不愿意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拿到补偿金后未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她(尤其是其父)知悉转为派遣制用工形式的73名代办员的收入有了明显改观后,这位代办员及其父后悔了,要求回来上班。在被拒绝后,这位代办员的父亲不仅向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报,而且还向各级工会部门(包括全国总工会)、银监部门反映。同时,这位代办员还启动了劳动仲裁与诉讼,请求确认工行与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无效,要求回工行工作。在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其请求后,仍不死心,又向检察机关申诉。

  那个时候,我们要不断地写其信访件的回复,又要不断地去写应诉材料,好像是围绕着“这个事”在转一样。我在想,又不是工行强迫“你”离职的,而是你自己不听多次劝说,自己决定离开的,怎么现在又“出尔反尔”呢!
  还有一个缠访者前后不断地向我们分行、总行、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递交上访信,诉称:其上世纪九十年末自办了个包装厂,政府给批地若干亩,他在地之上建房若干间,并办理了房产证;他通过中间人把其房产证给了工行某支行信贷科长(该科长后来离职去了其他单位),想贷点款,后因该科长索贿而未能办成贷款款,该科长将房产证交给中间人,但中间人未还给他,而且利用他的房产证作为伪证告其用房证等抵押借给他若干万元钱,后他的房地产被执行给了中间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那名信贷科长玩忽职守将其房证流失给他人并被非法所用。

  看完其信访件内容后,我就很纳闷,不就是个房产证吗,补一个也不就是几百元钱的事,何谈“重大经济损失”?再看看他与中间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发现事情并非他所诉称的那样,法院已确认中间人是拿了他的房产证等未还,并判决中间人要退还其房产证的。我在想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就把证给拿回来了吗,再不行由法院给房管局下个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其补办个证不就行了吗!他为什么不做呢?我猜想事情不是他诉称的那样简单。至于真实情如何,以及后来他的房产证怎么又被执行给了中间人,因未有材料可了解,就不得而知了。相信大家能得看出,这个人在“无理取闹”,是典型的“缠访”。但不能这样去说他,还得一次次地回复他呀!现举某一次的回复内容:

  关于对来访人XXX反映问题的再次答复意见
  XXX:
  接到你给我行的上访信件,有关你投诉XX同志流失你房证一事,我行按照信访处理流程,对你反映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在以往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我行就进一步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与你:
  一、经我行核查,从199X年至今,你在XXXX包装厂的房产证(1312房产所有证壹),从未在我行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因此,我行并未留有(存)该房产证。
  二、从你提交材料中,我行无法判断你是否将房产证交给了XX同志,而XX同志于200X年XX月与我行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我行,我行已难以联系。
  三、退一步讲,既使你将房产证交于XX同志、后XX同志未还等情况属实,那么房产证仅是你持(享)有“房产”权利的书面证明材料,它的流失是不会影响或否定你对该“房产”的权利的。所以,你所说“房证”被“XX同志流失”,给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无法律依据的。况且,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房产证遗失的,是可以申请补办新证的。

  综上,你要求我行赔偿你的经济损失,既无证据材料支持,也无法律依据。
  这只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事例。这种事情可能无法避免,但却能充分说明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也许当初我们并没有想到,或者虽想到但没想深。今年以来,国家对信访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我斗胆猜测治理“缠访”应是其中原因之一吧!期盼缠访缠讼越来越少,以便我们有更多时间做一些有益的工作和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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