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48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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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意见妥否,请行长批示。
  日期:2014-04-16 13:48:38
  45、审慎起诉“官老爷”
  我们区(省)分行全辖原有74名代办员(所谓临时工的别称)。遵照工总行要求,我们区(省)分行制定清退代办员方案(内容主要为:一次性转交宁夏铁发劳务代理公司管理,转换为劳务用工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定补偿),决定将这些代办员转为派遣制用工形式,具体操作为:所在支行先与74名代办员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然后将代办员名单提供给某劳务代理公司,由该公司与这些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代理公司再将这些代办员派遣到工行来。

  2006年底2007年上半年,74名代办员向所在支行递交“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并与所在支行签订了《代办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所在支行按规定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签订前述《协议书》后,其他73名代办员均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该劳务代理公司派遣至原所在支行继续工作。
  然而,有一名代办员不愿意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拿到补偿金后未与某劳务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转为派遣制用工形式的那些代办员的收入有了明显改观,特别是工总行实施人力资源项目提升后,这73名员工的薪酬和各类社会保险与其同岗位人员已无任何差别,未转为派遣制用工形式的代办员及其父(是工行退休职工)后悔了,就找到支行要求其女回来上班。但这时人事政策已不允许,因而未答应。于是,这名代办员之父就以我们区(省)分行解除与74名代办员劳动关系之行为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举报,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到我们区(省)分行调查后,认为工行作法违反劳动法等规定,遂向我们区(省)分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我们区(省)分行整改,并与74名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这当然是我们区(省)分行所不能接受的。于是,领导决定起诉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3月28日我们区(省)分行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没过一个月,也就是在2008年4月22日,我们区(省)分行又申请撤诉。据说领导不愿意因“打官司”把关系“搞僵”。我们区(省)分行就找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沟通,向其阐述:一是74名代办员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二是这些代办员仅是身份转换为劳务代理用工,并未失业,因而也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后来这个事就不了了之了。看来,当初起诉可能只是做个样子,为得是在沟通中能赢得主动。

  还遇到过一件事,也涉及要不要起诉“官老爷”。事情是这样的:某支行向张XX、王XX、鲁X等发放了住房按揭贷款,并在房管局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2002年7月,根据被申请人即开发商提供的财产信息,某中院裁定将张XX、王XX、鲁X三人的按揭住房抵给了某建筑公司,并到房管局成功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3年6月份左右,该支行拟办理张XX、王XX、鲁X三人按揭住房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向房管局查询该房屋情况时,才得知上述房产已被过户给区某建筑公司,房管局从未告知过该支行,但该支行认为对法院裁定抵付给某建筑公司的裁定提出异议已被耽误,因而未向某中院提出异议。随后,该支行就房管局违规、失职行为,与房管局进行了交涉,房管局相关领导表示,愿意协助该支行收回所有涉及该开发商的假按揭贷款本息(在贷款清收的后续工作中,房管局协助该支行进行房屋过户,并积极配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从而9笔不良贷款成功收回5笔),同时考虑到本地区办理房屋产权抵押(预)登记的机关只有一家,为了工行信贷业务的发展,若与其关系搞得太僵硬,将势必影响相关业务的发展。基于以上原因,该支行未起诉房管局。另外,还有一个因素可能也是支行不起诉的原因:这三笔按揭贷款是“假按揭”。

  起初,我也是甚不理解。但后来慢慢地想通了,这可能就是中国特色(某种意义上也许还含有政治学意义)。中国遵循儒家的“中庸”之道,凡事不到万不得已,决不会走极端。“民告官”往往在“官老爷”(“官老爷”是老百姓对机关单位的俗称)眼中是很丢面子的事,因而易引发对立,老百姓担心今后再找被起诉过的“官老爷”办事时,可能会被设卡,往往也不愿意跟“官老爷”打官司。再者,现行规定多有不完善不全面之处,一些事情能做与不能做,界限不是很清晰,如跟“官老爷”搞好关系或找找人给疏通疏通,事情也就能做了,否则,事情做不成,或至少要费很大劲。

  说来说去还是一句话,法务人员遇有此类事,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严格执行领导决策(定),切莫擅自行动,以免引发连锁反映,否则,可能要“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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