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41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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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3-27 08:09:16
  38、未料“考证”有奖励
  “考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名词,是指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一定意义上,“考证”是就业压力增大的产物。
  我在2000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时,根本没有想去拿奖励,况且我也不熟悉所在单位的有关政策,不知道单位是否有这方面的奖励(后来才知当时也没有此类奖励),当时只是觉得“律师资格证”是法科毕业生实力的象征,也是法务工作者的必备要件,法科专业毕业生就应当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有了“律师资格证”,才能够获得大家的认可,到法务岗位上工作的机会也可能会大一些,否则,会被别人认为没把法律学好,不能胜任法务工作。正是在这一想法的推动下,我两次从失败中走出,并总结经验教训,终在第三次通过了司法考试(由律师资格考试改革而来),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当年,为了这个考试我也支出了不少费用。但因为没有政策支持,我只能自行承担这些费用。这让我甚是想不通。因为比律师资格(司法)考试难度要小得多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单位都给报销相关费用。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参加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原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5月推出的,工总行于1998年4月14日下发《关于转发企业法律顾问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1998】49号),决定在全行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明确了“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所需的报名、培训、购买指定用书、注册、认定等费用,由所在行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这就是单位给报销相关费用的政策依据。
  我参加了2002年第三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那时候我已到区(省)分行工作。之所以要参加,是因为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人事部以及我们工总行的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就视同为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而被聘为经济师是要涨工资的,我就是冲着涨工资才考这个证的。
  那年考试是在十月举行的,而首届司法考试在五月份举行的,两个考试时间不冲突。因为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不难,所以我一次性就通过了那年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当然也报销了相关费用。
  从我通过2003年司法考试并于2004年5月拿到“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到2006年7月6日,我没有因“考证”而得到任何“收益”(当然也没有去期望),渐渐地我也有些失落,因为我并没有因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比一起进工行干同样岗位的同事多拿一分钱。

  2006年7月6日,我们区(省)分行印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员工自学成才奖励办法》(工银宁办【2006】244号),对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律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资格的员工进行奖励,取得第一资格证书的,奖励4000元,取得第二资格证书的,奖励3000元。
  因我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即律师资格),所以被奖励了7000元。不过,拿到手的钱不到6000元,其余被扣缴了税,扣就扣吧,只要能额外拿到钱就行。
  这是我因“考证”而得到的第一笔“收益”,让我心里多少有了些宽慰。
  之后我再未因“考证”而有所“收益”,一直到2008年上半年。因为2008年2月28日工总行人力资源部下发《关于对取得CFA、CFP等职业资格的员工实行工资调节系数的通知》(工银人【2008】13号),决定对取得CFA、CFP、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等职业资格的员工,实行工资调节系数,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的调节系数为1.05,换言之,岗位工资要上浮5%,实行调节系数后,岗位工资=工资薪点X薪点值X调节系数。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奖励。

  我符合该通知的规定,因而我的岗位工资执行了调节系数,由此我的岗位工资上浮了5%。这是我因“考证”而第二次得到了“收益”,时间近两年。
  我的“考证”经历真可谓: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这是因为:“考证”原本是为证明自己有实力,也为能到法务岗位上,但别人好像并没有因我拿到“证”而对我“另眼相看”,我也是在到了法务岗位上工作后才取得了这“两证”,而原没想着去拿奖励,但因“考证”却拿到了奖励,得了不少的钱。
  一句话:付出了终归会有回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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