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23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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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12-09 13:53:04
  21、公司律师真面目
  2002年10月22日, 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下称《公司律师试点意见》)。
  还有公司律师?从来没有听说过,赶紧上网去查,发现公司律师在国外很流行,它是企业内部法务岗位上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除不能收费外,公司律师享有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所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那么,司法部试点的公司律师又是什么呢?于是,就细细阅读了《公司律师试点意见》全文。该意见要求试点公司律师必须满足:
  一是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是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三是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四是经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同时,《公司律师试点意见》还规定公司律师除不能收费外,享有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所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因此,从内容和要求来看,司法部所试点的公司律师与国外的公司律师并无区别。当时在想,说不定它还是“舶来品”。
  当时正在准备2003年第二届司法考试。《公司律师试点意见》的出台,加上从2003年律师执业注册公告中得知,我所在省(区)有三家企业试点了公司律师制度,其中两家为银行,让我很兴奋,幻想着不久将来我们工行也会试点公司律师制度,届时我既可不离开工行,也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这更使我有了加倍复习、一定要通过司考的动力。
  我顺利通过了2003年10月份第二届司法考试,并于2004年5月取得了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但至今,我所在省级工行还未试点公司律师制度,而且,我所在省(区)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的企业不但未增加,而且还减少了一家,减少的是一家银行。
  于是我在想,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试点公司律师不是强制的,需经所在企业同意。企业试点公司律师需要向律师主管部门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虽然金额不大,但那也是成本支出,因此,没有几个企业领导愿意为法务工作再额外承担成本支出;虽然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但是几乎没有人或单位(尤其是机关单位)会认可,致使在企业领导眼里,公司律师与法务人员没什么两样,社会环境让公司律师不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利益或便利;《公司律师试点意见》规定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这实质是赋予公司律师对企业领导的监督权,但几乎没有那个企业领导愿意给其再增加个监督者。这些可能是国内企业不热衷试点公司律师的原因所在吧!

  不过,我们企业法务人员内心是期望所在单位能试点“公司律师”,因为通过这个平台能为自己开展工作带来便利,同时也可积累执业经历和经验。
  实务中,企业往往“花大钱”外聘律师要处理一些事务,一些企业还聘请在律师事务所注册的律师到本单位来坐班,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这表明企业是需要律师来为其服务的。
  因此,想说的是,不是“公司律师”这个制度不好,也不是企业不需要“公司律师”,而是没有为“公司律师”发芽“整”出个好的土壤——社会环境,芽都发不了,何谈成长与壮大。而司法部及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好像没就“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与相关部门进行过沟通与交流,让人感觉“试点公司律师”只是为其开辟了个收费通道而已。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如想把“公司律师”制度推行开,则需要为该制度“耕犁”出发芽、成长和壮大的土壤——社会环境。这就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与交流,并联合出台保障“公司律师”行使相关权利的文件或规定,以确保公司律师“除不能收费外”,真正能“享有在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所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

  试点“公司律师”实际上还涉及我国企业法务人员不能在律师事务所注册成为执行律师的问题。然而,在《律师法》中,国家只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职人员”(即吃“皇粮”人员)能否申请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作出了规定,但对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当然包括法务人员啦)能否申请从事律师执业活动,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执业律师能否到企业中坐班“领工资”,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禁止企业中的从业人员申请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以及不允许执业律师到企业中坐班“领工资”,应属司法部的规定和要求,应属其自行扩大解释了《律师法》中“律师执业许可”的相关规定。然而,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司法部是无权对《律师法》作出解释的。

  如果取消这两个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我想也就无必要去试点或推行“公司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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