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18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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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今后清收工作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公告”方式,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贷款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
  2、对已经用“公告”方式主张贷款债权的:若能向借款人、保证人当面催收的,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重新向借款人、保证人进行有效催收;若向借款人、保证人催收有困难的,重新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公证催收等方式向其主张权利。

  3、可通过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或者罚息,来中断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但对从保证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或者罚息的,应予以慎重对待,并尽可能避免使用,而运用“邮政特快专递”或者公证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人只向借款人主张贷款债权的,是不能中断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的,为此,区分行要求各行在主张债权时,必须同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此,区分行在《关于在信贷业务中准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依法保护我行合法权益的通知》(工银宁办发[2001]53号,下称53号文)一文中,已作出了分析说明,各行应严格按照5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凡此文中未提及的,仍可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各行应严格按照此文的要求,保证清收工作中我行贷款债权诉讼时效的连续性。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分行反映。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其实,当时仅是为了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任务,并没有过多去想为什么。待到自己独立办理诉讼案件后,才渐渐体会到了高法观点(银行诉讼案件绝大数是民商案件)在各地法院法官判案中,有着几乎与司法解释同等的影响力。这可以说是一个不成规则的规则。后来,每当遇有新型或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我们首先要做到是去找高法在此类案件上的观点。
  最近在陪区(省)高院法官出差冻结某被申请人存款时,跟他谈到了这一问题。他说,我们按高法观点判了案,如果有了错误,那也是他高法的错,与我们无关。
  正是这种“明哲保身”式的判案,才抬升了高法观点的影响力,也提高了高法出版物的发行量,因为只有从高法出版物中才能找到成体系的高法观点。
  正因为如此,我就特别关注高法观点及其出版物,每年都要光顾几次书店,一旦发现有新的高法出版物,均要自费将它买下来,并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高法观点,以利于自己做好本职工作。

  日期:2013-11-26 08:34:45
  把"17、高法观点要关注”内容又修改了一下,现重发,望见谅!
  17、高法观点要关注
  上大学时,有关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的渊源的知识点,已深深扎根于脑海中,但从未有那一个课本或老师告诉过我们学生高法法官(尤其领导)的观点会对各地法院法官判案产生直接影响。
  所以刚做公司法务时,没有在意这一点。
  2002年元月的一天,副处长告诉我,200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的讲话,依该讲话,以“公告”方式主张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只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的诉讼案件,不适用于我们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诉讼案件,副处长让我把这个讲话内容好好学习一下,并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向各行起草下发个紧急通知,明确不良贷款催收(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事宜,以防范全行不良贷款债权催收过程中出现诉讼时效瑕疵。

  其实,早在2000年9月11日,为便于依法清收贷款,规范催收操作,切实保护银行的金融债权,区(省)分行法务部门就下发过《关于重申贷款清收的法律时效问题、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通知》,对贷款清收工作中的有关法律(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措施。这次只不过是依高法新观点对先前通知内容作出适当调整。

  因先前已经拟过好多通知文件,所以我这次拟文件就很顺手了。经过反复认真学习讲话内容,并结合不良贷款催收(中断诉讼时效)遇到的有关问题,我起草下发了《关于贷款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紧急通知》一文,对催收(中断诉讼时效)措施做出了调整,主要内容为:
  1、要求各行在今后清收工作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公告”方式,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贷款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
  2、要求各行对已经用“公告”方式主张贷款债权的,若能向借款人、保证人当面催收的,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重新向借款人、保证人进行有效催收;若向借款人、保证人催收有困难的,重新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公证催收等方式向其主张权利。
  3、各行可通过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本金、利息或者罚息,来中断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但对从保证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或者罚息的,应予以慎重对待,并尽可能避免使用,而运用“邮政特快专递”或者公证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4、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向借款人主张贷款债权的,是不能中断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因而要求各行在主张债权时,必须同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
  当年自己仅是为了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任务,才去反复学习讲话内容,才去拟通知文件,但并没有去想为什么要下个紧急通知。待到自己独立办理诉讼案件后,才渐渐体会到了高法观点虽不是法的渊源,但却在各地法院法官判案中,有着几乎与司法解释同等的影响力。
  可以说这是一个不成规则的规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高法观点被运用的多了,往往又会被上升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学者批评,个别高法法官借此渠道把自己的不成熟(甚至是错误)观点传递给了各地法院法官。

  后来,每当遇有新型或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我们首先不是去找规定或法学理论,而是去找高法观点。
  最近在陪区(省)高院法官出差冻结某被申请人存款时,跟他谈到了这一问题。他说,我们按高法观点判了案,如果有了错误,那也是他高法的错,不能追究我们主办法官的责任。
  正是这种“明哲保身”式的判案,才抬升了高法观点的影响力。高法领导、法官的观点往往通过讲话、文章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讲话、文章却又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高法出版物上。因此,只有从高法出版物上才能比较容易找到成体系的高法观点,所以绝大数公司法务等法律人要去买高法出版物,这客观上又提高了高法出版物的发行量。
  正因为如此,后来我就特别关注高法观点及其出版物,每年都要光顾几次书店,一旦发现有新的高法出版物,均要自费将它买下来,并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高法观点,以便于自己能做好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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