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大猷、戚继光现象--俞大猷必须力挺,戚继光可以休矣!》
第20节

作者: 敖岸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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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兵制与世兵制比较,募兵有更大的挑选余地。募兵没有家属拖累,更适合机动作战。但是募兵没有军户那样享有免税政策等优惠,作为领军饷的职业军人,其粮饷成倍高于卫所军。
  大明朝自正统二年开始实行募兵制。嘉靖年间,募兵制开始普遍推行。在浙江沿海,募兵已占近70%(范莱《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浙江原有(指嘉靖末隆庆初)军队39总,其中募兵27总,占69.2%。以后增加民壮,募兵数到隆庆四年下降到42.5%,但募兵和召募的民壮加起来仍占到军队的80%,)北方九镇的募兵也占到总数的大约一半。(《明史?兵志》:宣府镇“弘治正德以后,官军实有者仅六万六千九百有奇,而召募与士兵居其半。他镇率视此”)

  “戚继光所生活的时代,落后陈旧的卫所和军户制度早应该全盘放弃,而代之以先进的募兵制度;零碎的补给,也早就应该集中管理。”我真不知道这个结论从何而来。
  日期:2014-07-11 12:34:04
  二、抚恤制度
  黄先生继续公布他的结论:“这种风气还使军人退伍以后不能得到正常的社会地位。本朝治理农民的根本方针是保持他们的淳朴无知,一个士兵退伍还乡,就等于增加一个无业游民”,这更进一步证明了黄先生对大明朝的军制的陌生。也证明了我的猜测:“黄先生可能是在研究明朝税收制度时,有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可是当研究继续深入时,新的史料与这些观点产生了矛盾,而黄先生又不愿意改变自己的预想”,但税收毕竟不能窥视大明之全豹,也代替不了军事。

  中国兵家向来重视军人的抚恤。姜太公说:“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而葬,此坚军全国之道也。军人被创即给医药,使谨视之, 医不即治视 ,鞭之。”(《通典?卷149》)诸葛亮也说: “古之善将者,养人如养己子,有难则以身先之,有功则以身后之,伤者泣而抚之,死者哀而葬之,饥者食而食之,寒者解衣而衣之,智者礼而禄之,勇者赏而劝之。将能如此,所向必捷矣”。(《诸葛亮集?卷4?哀死》) 大明朝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洪武七年八月朱元璋就说:“朕当安居存养,使不失所”。(《皇明诏令?优恤经难民兵诏》)大明朝的“优給”、“优养”制度,全面而且详细,并贯彻始终。

  所谓“优给”,是指对伤残、死亡或者年老的武职官员的子嗣的一种抚恤方式。在其子嗣袭职之前,官府给予一定的物质照顾,从物质和精神上解除了武官的后顾之忧。洪武四年(1371)三月,明太祖诏令:“凡大小武官亡故,悉令嫡长子孙袭职。有故则次嫡承袭,无次嫡则庶长子孙,无庶长子孙则弟侄应袭者袭其职。如无应袭弟侄而有妻女家属者,则以本官之俸月给之。其应袭职者必试以骑射之艺,如年幼,则优以半俸,殁于王事者给全俸,俟长袭职,著为令。”(《明太祖实录?卷62》)无丁可继的武官遗属,亦予“优养”。比洪武元年的条例更加具体。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制定了“军官军士优给之例”(对象、时间、额度都有详细规定。原文略)(《明太祖实录?卷70》)(万历《明会典》称为“优给优养总例”)

  所谓“优养”,是指对残疾年老无子嗣的武官、及其遗属的一种优抚方式。 “老而无子,月给全俸。早亡而妻守寡者,月给俸二石。子患残疾不能承袭者,月支俸三石,十年内有子,仍袭祖职,十年后有子,不准袭,令为民。无子而有孤女者,月给俸五石,年至十五住支,名曰优养”。(明?陆容《菽园杂记?卷11》)对武人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也有“优养”待遇。

  大明朝健全的抚恤体系,以法律形式保障、善待将士及其家属,何来“无业游民”之说!
  日期:2014-07-11 20:48:26
  三、军需制度
  “和这种每况愈下的情形相始终的是补给制度。本朝的军事供应和政事参合为一元。军队的粮饷补给,来源于地方政府的侧面供应。”
  军需是边防的生命线。按照洪武二十五年令,“各处极边军士,不拘口数多少,月支粮一石”推算,(以后虽或米钞兼支,但标准大体相当)则九边将士一年的军饷就是1200万石粮食和数十万匹马的草料。另外其他军需的供给量,主要的布匹约300万匹,棉花约150万斤,也不在少数。(张萍:《明代陕北蒙汉边界区军事城镇的商业化》)大明边防九镇屯兵近百万,历时近300年,没有完整的军需供应体系与制度是不可能达成的。

  大明朝的军需解决办法,最主要的是屯田、起运和开中三项。明初北边屯田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据《大明会典》卷28各镇饷额计算,军屯粮约占九边总饷额60%。明廷对财政供给的军粮采用对拨的方法即“起运”,责令纳粮户直接运送供给。对拨各地卫所军粮,视各地军屯自给程度而宜,采取就近原则,各府沿大路官仓纳粮供给。为了便于转运,明政府在驿道有军民处广建仓储保证边粮足额。 “开中”是明廷对军饷不足时的补充手段。商人输粟塞下,换取政府专卖的盐的准卖凭证:“盐引”,米缺则纳米中盐,马缺则纳马中盐。同时,边镇所在的布政司亦采取相应的政策,予以长期支付。大明中央和地方双重财政的支持,保证了边防军需的长期稳定的供给。

  应该注意到,大明虽然“责令纳粮户直接运送供给”,但也有集中、仓储、转运、供应的过程,亦必然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查阅官方的史籍,书上都明确无误地记载了全国的补给已由中央统筹分配,而实际的执行却全赖互不相属的下级机构。”……“一个府县,可能输送食粮及银两于十几个不同的小单位;一个卫所,也可能接受十几个府县送来的粮食和银两。”这基本上是黄先生的错误印象。

  至于“士兵们使用的武器,也大多是由各地府县作为赋的一个部分制造缴送,质量既有欠精良,规格也谈不上标准化。”更加与事实相去甚远。明朝军事工业极其发达,一营5000人的士兵中就装备有霹雳炮1000挺,鸟枪200枝以及大炮20门,大明朝一朝对于火器的管理甚为严格,显然不可能“由各地府县作为赋的一个部分制造缴送”(即使作为2014年的今天,私造军火依然是违法的。)也许衣服、甲胄甚至大刀、弓、弩可能会由府县制造,但是质量出现普遍问题则一定是中后期才有可能。

  日期:2014-07-12 01:07:43
  四、文臣与武将
  “也许是有鉴于唐朝藩镇的跋扈,本朝从洪武开始,就具有这重文轻武的趋向”......“这种制度既经固定,将领们即使出生入死,屡建奇功,其社会影响,也未必抵得上一篇精彩的大块文章”......“概括说来,武将领兵作战,和文官集团的施政原则在根本上是不能相容的”......
  恰好相反,大明朝前期,是重武轻文!这再次暴露了黄先生对明朝军制的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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