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书之权谋教程》
第29节

作者: 吾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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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段时间,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尽情提出,我会竭尽所能地提出自己的答案,不敢说多正确,但我会谨慎而切实的回答。
  谢谢大家支持,拜个晚年,新年快乐!
  日期:2015-02-27 14:58:11
  正文更新内容:
  郑国和其他诸侯国相比属于新立之国,开国之君郑桓公本是周宣王异母弟,受封于郑,最初封地在周朝都城镐京附近的咸林。周宣王去世后,周幽王继位。幽王为人残暴冷酷,喜怒无常,继位后纵情声色,朝纲混乱,社会矛盾日益激化。郑桓公看到周朝危机将临,苦谏幽王无果后,只好另谋出路。身为周朝司徒的郑桓公屈身向虢郐两国借地,之后将郑国族人从咸林搬迁到东虢国和郐国之间,建立新郑。

  日期:2015-02-27 14:58:36
  东周末期,周幽王伐戎失败,兼国内天灾频发,终于爆发内乱,周幽王身死,西周覆灭,作为周朝司徒的郑桓公在骊山之难中为国丧身。郑武公作为郑国第二代国君和卫国、晋国拥护周幽王太子宜臼为王,是为周平王,历史从此进入东周时期。为躲避犬戎骚扰,周平王在郑、晋为首的诸侯国拥立下开始东迁,最终定都洛邑。而郑武公也乘周迁都的间隙,灭掉虢国和郐国,并相继把邬、蔽、补丹等数十个邑地纳入郑国版图。郑武公乘乱扩展疆土的动作让周平王颇为猜忌,兼东周迁都后国土面积狭小,于是收回虎牢以东的封地。这种情况下,郑武公不得不再度迁都于郐地。

  日期:2015-02-27 14:58:59
  郑国传到郑庄公时,立国不过三世,又数次迁都,环顾四周,敌国林立。所以郑庄公继位以来身上的担子是非常重的,这个外来户要想在“四战之地”立足稳当,无论是内政还是外交都不得不步步为营。如此看来,郑庄公最初对段的容忍不仅是权变手段,也是形势所逼,如果冒然引发冲突致使国家陷入内乱,外敌趁虚而入,那么新郑就有亡国之祸。但不除段,其在姜氏支持下,国家政权难以集中,在内发展受掣肘之困,对外用兵则有后顾之忧。所以,除段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除恶务尽,不能给姜氏和段卷土从来的机会。二是速战速决,趁着诸侯还未反应过来,内乱就要被平息。要做成这件事,手段必须又快又狠,而操作的基础则在于忍。

  日期:2015-02-27 14:59:28
  为下好这盘棋,郑庄公忍了二十年。这二十年间,作为周朝卿士的郑庄公,几乎没有朝见周天子,而是将所有精力放在了郑国内部,即使老板周桓王对此很有意见,庄公仍任性依旧。当段的实力足够跟庄公一较高下的时候,郑庄公决定引蛇出洞,毕一役而成百世功。
  于是多年不朝周天子的郑庄公突然决定去中央向周天子汇报工作,并将这一决定神秘地告诉了老妈姜氏。姜氏听到庄公的这一决定时,简直惊呆了。二十年啊,你终于要出门了,我真不知道我还能再等几个二十年。于是姜氏强忍着内心的激动,向庄公表示自己身体很好,让庄公不要担心,这么久没去洛邑,庄公应该顺带散散心,好好游玩一把。

  日期:2015-02-27 14:59:53
  庄公连连点头,表示老妈建议很好,他会认真考虑。
  当庄公走后,姜氏连夜造信秘传远在京邑的段:机会难得,我为内应,速来。
  当这封信如期截获到庄公手里的时候,寤生又悲又喜,五味杂陈:“都是亲生儿子,可在母亲心中差距咋就这么大呢?伤心,太伤心了”。
  “将此信封好传送给段,待其举兵之时,及时来报”
  当段接到姜氏来信后,内心激动了:“二十年苦苦等待,终于等到今天了,集结队伍,兵发都城”。
  一切都按郑庄公预料的那样,当段举兵的消息传来,早已待命多时的公子吕遵照庄公军令直奔京邑。
  日期:2015-02-27 15:00:20

  段多年在京邑的不义之举终于酿成苦果,当公子吕兵临城下后,京邑的百姓开始反水,暴动起义。段在京邑苦苦经营二十年,没想到到头是如此结果。
  段见事败,趁乱逃往鄢地,之后又和卫国的暴乱分子州吁联合伐郑,终难逃覆灭的命运。
  当郑庄公拿着那封密信,将段造反不成,兵败流亡的消息告诉姜氏时的情形早已不可知,但其那句“不到黄泉,不相见也”的名言却留了下来。姜氏乃是庄公生身之母,此言既出,可见庄公在感情上对姜氏是相当失望的。
  日期:2015-02-27 15:00:46
  从“假命伐宋”到“克段于鄢”,郑庄公诛除对手的政治手段都是借法行诛。宋国被诸侯讨伐的罪名是不向周天子朝贡,这项罪名在当时是能得到各诸侯的认可的。而其胞弟段被伐的罪名则是造反,“造反谋逆”这项罪名在封建时代从来就是不可饶恕的。郑庄公以这两项被社会认可的罪名诛除对手,就将责任转移到国家制度上,而非郑庄公本人意志。“以罪诛行,人不怨上”的原因在于,统治者的静态意志——法,是统治者和社会群体为社会稳定发展达成的既定协议,只要双方愿意遵守协议,社会群体就能受到国家机器的保护,而统治者就可以从社会群体身上征收各种赋税和徭役。在直观感受上,这项协议是双方共赢的,是能得到双方共同肯定的。所以“法”的直接责任人是统治者和社会群体两个主体,一切以“法”为名的活动都是得到统治者和社会群体共同授权的,尽管“法”的制定者是统治阶层。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以“法”诛行是种利益绑架,它以整体利益为名,去诛杀整体中的每一个人。

  日期:2015-02-27 15:01:11
  我们必须有这个认识:当协议“法”达成后,最终能决定你是否触法的不是“法”本身,而是对“法”有解释权和对罪行有裁定权的统治者。所以,当普通群众违反协议后,就会遭到国家司法的严厉制裁,但是当国家以各种苛捐杂税,横征暴敛时,由于其掌握着“法”的解释权和制定权,普通群众在司法程序中根本没有说“不”的权力。直到社会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序,引发革命才能推倒重来。

  郑庄公能用“法”去打击对手,我们必须注意到两点。
  一、凡用“法”制人者,必须对司法和执法程序有着绝对控制能力,或者对法制环境有充足自信。在“假命伐宋”时,如果郑庄公没有周朝卿士的身份,根本无法取得诸侯信任。要知道,在宋国没有朝贡的现实形成后,周天子并没有讨伐宋国的计划,这就说明,即使对象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如果没有被掌握着司法体系的统治者定罪,那么犯罪行为相当于无。此处最常见的衍生手段就是“选择性执法”。

  二、如果在司法和执法过程没有问题,而对象罪行无法达成,那么统治者会给对象留出充足的权衡空间,甚至在必要时刻,要纵容或暗示,引导对象达成犯罪现实。此处最常见的衍生手段为“钓鱼执法”。
  日期:2015-03-01 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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