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刻舟求剑----对原有坐庄模式的讨论》
第21节

作者: 诸葛就是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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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股神就是这么来的。
  这就是他找你的时候准确率奇高,你交了钱立刻现原形的道理。之后的套路十分俗无非是高级会员,高级群,内部会员内幕群……
  日期:2012-08-04 21:30:22
  还有些人喜欢当老军医,声称:你们可以随时问我股票,我给你们做诊断。
  很多电话热线都有这么一句:赶快拨打屏幕下方的XXXXXXXX,来电咨询所持股票具体情况。
  100%是假冒老军医。
  没有一个人可以在短短的几秒钟之内判断一只个股的情况,还准确率很高,这种人不存在。
  那他是为什么呢?
  还是要落在我之前写过的那些特征上。

  日期:2012-08-04 21:36:41
  关于帮你操作,收益分成:
  1、主动找你谈收益分成的,大多数都是骗子;
  2、有没有牛人呢?有,但很少;
  3、行情是二八开;
  4、你可以要求亏损大家一起承担,但是盈利55开----我见过这样的协议,并且法院承认,绝对有别于大众的认识;
  这种牛人有什么特点呢?
  他们挑人。
  一定会跟你见面谈,而且最起码接触一段时间,觉得你认可他和他的投资理念,他才会去做,换言之,先成为朋友是必要条件。
  其次,大多数时候他都在拒绝你,因为他不想惹麻烦,带客户是异常辛苦的事情,吃力不讨好的事情。现实中我从来不劝自己的亲戚朋友做股票期货这种投机,从来不给亲戚朋友推荐股票,宁可自己赔钱也不愿意让他们赔钱,因为自己承受的起,他们承受不起,本质上讲,我们每个人都是善良的。
  日期:2012-08-04 21:44:37
  讲一个案例吧,给大家补补知识。
  打字很累,是我解答一个朋友的问题,我用问答的方式复制黏贴过来。最初是2010年的时候在某个股票论坛上有个网友发的帖子,我抽空做了回答。
  问:我的朋友曾经将自己的账号交给别人理财。现在,产生了纠纷。朋友的股票账户是南方某地,理财的方式是网上交易,资金账号在朋友手里,股票账号在操作人手里。操作人在东北。请问 ,如果法律诉讼,其管辖权在哪里呢?朋友在东北起诉可以吗?
  谢谢!
  答:管辖的问题,国内是原告就被告。
  被告在哪里?券商在哪里?如果你朋友在A地,券商也在A地,就把券商一起起诉了。几个问题明确一下:
  1、之前有无签署过书面的协议----非常之重要。对于损失和收益的分配界定如何?收益与损失应该是对等的,至少在法官眼中是可以有倾向性意见的,我遇到过真实的例子,收益要分走4成,法官就认为亏损只要应该负担20%。如果没有签署过书面的协议,那么有无真正的支付过对方的代理操作费用,如果有,凭证是什么?
  2、证明期间的操作均为对方操作而不是你自己操作:关键性要素。去开户的营业部处,调查委托站点地址,一般性的券商都可以配合,如果实在不配合你就找个律师去。所有的委托记录与委托站点都可以详细查询。这个是毫无问题的。麻烦的是电话委托。但我看你写的是网上交易。

  3、对方的过错认定:主观故意还是水平问题:这意味着赔偿金额的多寡。某些经纪人本身与券商处签立过经纪人协议,同时还代理客户操作,频繁交易,是有做大交易量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是发生纠纷的较多情形。如果真有此类事情的发生,那么你胜诉的把握就更大一点。如果仅仅是水平问题,那么法院受理之后也是以调解为主。
  1,2是突破性的问题。
  再次提醒一下各位投资者,莫要轻信别人代理操作。
  证券法明文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全权代理客户的股票业务操作。
  如果对方是从业人员,一定会赔偿,券商也要负担相应的责任。
  问:1 有很详细的书面协议。收入分配界定的很清楚,实际提成有银行原始回执。提成是按账户市值增长按比例逐步提的。同时约定,当市值回撤到一定比例时候要通知股票所有人。对方没有通知,还是,所有人看到大势不好,问到时候,知道大幅缩水,下令平仓的。如果追索,按照协议也基本是把提成拿回来,对方没有实质损失

  2 都是网上操作,这个问题,我没有想到,太谢谢了。
  3 对方不是业内,2个券商没有关系。也不为做交易量。不会有恶意,正是考虑这些,才等到现在。其实,下令清仓的时候是08年3月17!
  答:拿着协议去起诉就行了。
  对方实际上违反了协议中的告知义务。
  这个协议属于很正常的公平协议。为什么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2-08-04 21:46:59

  问:还想再咨询一下诉讼程序问题,如果法院受理后,决定了开庭时间原告有事情不能按时到场,又不想委托他人,(因为本身就是很简单的违约,不想找律师)。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呢?查了半天没有找到到相关规定。不知道一般法院的做法是什么?因为,涉及到诉讼实效,又赶上春节,时间安排怕有冲突。
  答:大家都有一个误区,认为这个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个观点至少不是法官的主流观点。
  民事合同有两个最关键的要素(法律术语我不会,我只是经历过很多官司),一个是公平,一个是自愿。
  在楼主举例子中,协议的约定当然是公平的:对收益部分有分享条款,对亏损限度有约定。而签署协议的双方都是自愿签署。因此本协议当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协议中约定,获得利润被告不分享,亏损被告要承担,这就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当然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至于起诉地的问题,我最初已经提到了,实在不行,如果是在当地开户的,就把当地的证券公司一起诉了,由头,随便找个接口。你朋友可以事先去去跟券商提一下。
  你要关心的问题只有以下几个:
  1、协议的文本有没有问题;包括双方签字;对于亏损到某种程度之后的提示义务到底是谁的,有没有文字的约定
  2、之前的支付服务费用凭证----很重要
  3、证明该协议履行期间的操作均为被告人
  4、赔付金额的确认一般是这样:你给他的服务费,那是以往发生的,是无法追讨的。但是由于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给你多造成的损失,他是要负责赔偿的。比如50万本金,约定45万告知你平仓,期间你给过他10万的分成。结果到45万他没提醒你,结果一直亏损到20万,这样他的赔偿仅仅是45-20=25万。
  作为操作方面的要素,我提醒大家一下,尽可能的将操作密码自己掌握。这样方便亏损的尽早发现。
  日期:2012-08-04 21:55:10
  问:如果在春节前起诉,跟法院说一下,请求3月中旬以后开庭行否?因为考虑到诉讼时效,但是春节,原告要回老家看80岁的老娘。 这种请求会否得到法院的同情和支持?对他们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吗?不准备找律师的。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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